資産證券化化解不良資産的戰略選擇

目前,我國資産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資産主要運用債轉股的手段。截止2001年9月末,已完成涉及金額4050億元、580戶國有重點企業的債轉股工作。但是,債轉股僅在帳面上降低了原負債企業的資産負債率,免除了還本付息的壓力,並沒有形成對企業的實質性幫助,只不過使銀行的債權變為了資産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在沒有還本付息壓力的情況下,若仍不能扭虧為盈,股權也將變成為資産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産。因此筆者認為採取資産證券化的方式,通過結構融資安排,發行不良資産擔保證券,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資金,然後將其注入到企業,為企業的扭虧提供切實的資金支援,才是解決我國不良資産的戰略性選擇。

資産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産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産,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與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産為擔保,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行為。它包括兩個方面含義:使銀行貸款債權轉移的流動性提高;金融機構將其信貸資産或其他流動性較差的資産,按照一定的標準整理成新的資産組合,並以新的資産組合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籌資,把呆滯的資産變活。資産證券化將相對不流動的資産轉換成市場可出售證券,提高了資産流動性,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

資産證券化是從已有的信用關係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基本上是存量資産的證券化。由於其能夠將銀行資産負債表上的信貸資産由表內移至表外,從而提高銀行資産的流動性和盈利性,故問世以來一直被視為解決銀行不良資産的最佳途徑。可是不良資産證券化是有嚴格的前提條件的,這個前提條件就是,被證券化的資産必須具備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的現金流量作為保證。具體説就是:資産缺乏流動性但能夠在未來産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量;本息償還能夠分攤于整個資産的存續期;資産的抵押物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其對債務人的效用很高;資産具有標準化和高品質的合同條款。

根據這個條件我們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的不良資産都能證券化。從西方的經驗看,住房抵押貸款較容易被證券化,因為這種貸款一般是中長期的,每月都有現金流入,合同也比較規範,不但容易重新分解和組合,投資者也很容易估算由住房抵押款擔保的證券違約風險。而工商業貸款則較難證券化,因為其用途、期限和利率各不相同,其償還的現金流存在不均勻的特點,這使得根據工商業貸款設計的證券化結構風險較難評估,不易被投資者接受。但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産大都是工商業貸款,所以進行證券化有比較大的難度。

當然,不良資産證券化還存在估價、擔保以及法律等等方面的問題,這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和借鑒國外處理不良資産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産形成的實際,提出適合我國銀行不良資産證券化的方案。對此筆者有如下看法:

首先,要有法律保障。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要有與之相配套的法律作保證。按《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在向發行人轉讓資産時,不僅不能從中牟利,而且需經得債務人的同意,事實上,國有商業銀行在實行不良貸款證券化過程中不僅原始債務人不參與,而且從中也有得利,這就不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因此,要使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成為可能,就必須對現有的與實施貸款證券化有障礙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與完善,或者是針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這一行為單獨出臺《資産證券化法》。

其次,要組建特設信託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獨立的以資産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信託實體。國有商業銀行對SPV的貸款出售行為必須是一種“真實出售”行為。國有商業銀行在不良貸款轉讓前,擁有對這部分貸款的全部權利,轉讓時,SPV必須支付一定的價格,雙方在辦理出售時要簽訂有關的金融資産書面轉讓協議。通過這種“真實出售”行為,使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相分離,把國有商業銀行的破産風險與眾多的投資者相隔離,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第三,選擇可證券化的資産並組成資産池。

SPV在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産之後,應將不同種類、期限、利率的貸款組合起來,儘量形成未來現金流量穩定的貸款組合,尤其要注意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貸款組合,形成不同的資産池,並採用高級/次級結構,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第四,信用提高和評級。由於證券化的不良資産多為流動性差的資産,信用程度也難以評價,因此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對此進行信用提高和專業機構對其進行評級。信用提高除了上面的高級/次級結構外,還有超額抵押、銀行出具擔保函或信用證、保險公司為證券提供保險、SPV的母公司——資産管理公司提供擔保以及利用信用來進行信用提高;評級是由於資産證券化結構複雜,投資者需要有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提供不良資産擔保證券的信用等級,幫助投資者確定投資方向。

第五,證券發行和服務。SPV委託證券公司進行不良資産擔保證券的發行。由於不良資産擔保證券存在較大的風險,要求投資者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大部分個人投資者往往不敢問津。因此主要目標群是基金、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另外,在資産證券化結構中,服務人負責定期收取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SPV經手後交給各類證券的持有人。 (西南財大 宋文平溫珂)

中國證券報 200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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