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寶波:兩種模式+10種方法=國外金融機構不良資産處置

迄今為止,國外金融機構不良資産處理的主要模式大致可以分為“集中處理模式”和“分散處理模式”兩種。

“集中處理模式”是由政府牽頭成立專門機構,將某行業或全國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産置換出來,依託資本市場,加以統一處理。因為這種模式是將許多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産集中到一起處理,所以稱為“集中處理模式”。

“分散處理模式”是一種非集中處理模式,即各金融機構自行採取措施,處理不良資産。在此過程中,金融機構發揮主導作用;不過,政府雖然不是行為主體,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政府提供行政指導和支援,如為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産處理提供融資支援和擔保等。

由於各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産産生的原因和資産狀況不同,經濟環境也存在著很大差異,因此不同國家對金融機構不良資産處理模式的選擇也有所不同。迄今為止,國外金融機構不良資産處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10種:

1、資産出售:根據資産的規模、品質、類型、期限和地區分佈等將資産進行分類,然後再對各類資産的預期價格進行評估,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其最低價格,然後通過一定途徑進行出售。出售對象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投資家,但多數情況是債權收購機構。在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程中,“資産出售”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出售不良貸款,二是出售抵押資産或不動産。實踐證明,為實現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對那些收益性較差、無法實施“資産證券化”的房地産以及抵押擔保物件,採用折價方式加以出售,是金融機構不良資産處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2、簽訂資産管理合同:委託民間企業管理和處置其不良資産。從許多國家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産的經驗來看,“簽訂資産管理合同”是實施“集中處理模式”時採取的不良資産處理方法之一。通常,資産管理合同的合同價款主要包括管理費、資産處置費和激勵報酬三個部分。其中,管理費由委託方和被委託方在招標過程中協商確定;資産處置費也在招標過程中根據資産回收的預期凈現值按照比例確定的;而激勵報酬,其目的雖然是為鼓勵被委託方=民間企業儘快完成資産的處理,但是它在合同中的表述則是比較模糊的。通常,資産管理合同中規定,如果被委託方在特定的期限內完成資産的處理和清算,可以獲得由委託方確定的激勵報酬。

3、實施“好銀行+壞銀行”戰略:在充分清理不良資産後,把銀行的不良資産剝離出來,交給專門的機構來運作。具體地説,就是把母銀行的不良資産按照公平市價(FMV)連同已經分配的儲備一併轉讓給一家單獨成立的子公司,母銀行由於轉讓了不良資産而成為資産優良、資本充足的“好銀行”(Good Bank),而子公司則由於接受了母銀行的不良資産而成為“壞銀行”(Bad Bank)。一般情況下,“壞銀行”必須是經過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特許的全國性銀行,它不得涉足一般性銀行業務(如存貸款業務),而僅限于從相關金融機構收購不良資産,並在規定的存續期內處理不良資産。

4、資産證券化:充分利用金融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以商業銀行的單筆貸款或資産組合做抵押發行有價證券,收縮不良資産規模。雖然歐美、日本以及亞洲其他國家在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程中所實施的處理模式不同,但是它們都曾採用過“資産證券化”的方法。

5、債權轉股權:通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然後再將商業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化成對企業的股權。“債轉股”可以視為“資産證券化”的一種形式,但是它是一種潛在的資産證券化,就是説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後,轉為對企業的股權,這個過程還談不上“資産證券化”,只有等企業上市以後,股權才能轉化為股票,才能通過股票轉讓的方式收回資金。這是一種未來的“資産證券化”形式。

6、調整債權結構:商業銀行與債務人重新協議貸款條件,或減免利息,或延長貸款期限,或追加擔保和資産抵押,以儘量增加項目的潛在價值,提高商業銀行的優先清償地位。為了改善經營狀況,商業銀行有必要全面控制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本金支付等條款,把握貸款對象企業的財務狀況和信用等級等。為此,有的商業銀行向企業直接派遣觀察員,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幫助企業改善資信狀況,避免貸款損失。迄今為止,許多國家的商業銀行都曾根據各自貸款出現問題的原因和程度,採用過“調整債權結構”的方法。

7、增加提取“呆賬準備金”的比率。“呆帳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為抵禦貸款風險而提取的用於補償銀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貸款的損失準備金。如果貸款確已成為呆帳,可經銀行董事會決定,報請金融監督部門核準,提取“呆帳準備金”直接沖銷。迄今為止,許多國家為加快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産的進程,採取了增加提取“呆帳準備金”比率的方法,直接沖銷不良資産。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99年10月14日發佈的《關於確定貸款價值、計提呆帳準備金、加強信用風險資訊披露的指導原則》的規定,“呆帳準備金”不包括在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之內,它的用途僅限于沖銷不良貸款損失,不能用於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

8、股本合資:由政府牽頭成立的不良資産處理機構(A)與民間投資企業B共同組建一個合資公司(或基金),處理不良資産。在合資公司中,A作為有限公司的合資者,以其所持有的破産金融機構的資産作為股本投入,並負責安排融資;B則作為一般合資人向合資公司注入現金股本,並提供資産管理服務。根據融資條款合同,資産清算所獲得的現金收入首先需用來清償A所持有的債券,餘下的收入則按照投資比例由A和B共同分享。

9、資本注入:在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程中向金融機構注入資本以增強其抵禦風險的能力。通常,“資本注入”包括政府注資和私人投資者注資。另外,除了政府和私人的注資之外,鼓勵商業銀行合併也是一種資本注入的方法。迄今為止,美國、日本、南韓、印尼、印度等許多國家都曾採用過“資本注入”的方法。

10、徹底了斷法: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産過程中與對象企業攤牌,通過協商或訴諸法律手段,取得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並以資産處理的收入償付貸款損失。從各國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産的經驗來看,實施“徹底了斷法”,大致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操作方法:一是“拍賣”;二是實施“破産清算”。實施“破産清算”可以説是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産的最後方法。對那些已經資不抵債且前途無望的企業,實施破産,清償債務,可以説是唯一可行的手段。迄今為止,許多國家在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産過程中,都曾採用過“徹底了斷法”。

(作者賈寶波:中信國際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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