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建人:中國與東盟:戰略夥伴關係

——評中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在10月8日于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的第七次東盟與中國(10+1)領導人會議上,李肇星外長代表中國政府在《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上簽了字。這意味著,中國正式加入了該條約,並成為首個加入該條約的非東盟國家。這件事無論對於中國還是東盟國家,都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這一歷史性事件至少具有以下三點意義:

第一,把中國與東盟的關係推向一個嶄新的階段。

在過去12年中,中國與東盟的關係不斷向前發展,而在今年的10+1會議上,中國正式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並通過聯合宣言將雙方關係提升到“面向和平繁榮的戰略夥伴關係”。這是中國首次加入由一個地區性國際組織簽署的條約。這意味著,雙方關係已正式化、法律化,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階段。

其實,中國對於加入該條約已考慮多時。早在兩年前就提出對加入該條約持積極態度。該條約的精神與聯合國憲章、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及我國一直奉行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精神是相符的。作為一個具有世界影響的大國,加入由中小國家簽署的條約,體現了中國對它們維護的地區和平的尊重,同時也體現了中國對維護東南亞和亞太地區和平的強烈意願。此舉還向世界表明中國這個大國與東盟中小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完全平等的,作為條約的簽署國,都必須履行條約所規定的責職。

有人擔心,中國與東盟一些國家之間有領土爭端,加入該條約後是否會因此而受到束縛?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中國一向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這與該條約的精神是一致的。另外,經過長達13年的磋商,中國與東盟已于2002年11月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爭端各方承諾以和平方式解決南海爭端。這完全符合我國的一貫方針。今後如再發生領土爭端,相信一定會在該宣言和《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確立的原則下斷然解決。

第二,提升了東盟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

東盟自1997年金融危機後,經濟實力和政治影響都有所減弱。印尼等核心國家不得不把精力放在國內政局的穩定上,從而限制了其對地區事務的關注。而中國、印度等亞洲鄰國正在迅速崛起,對地區事務的影響力不斷增強。這使東盟有了危機感。東盟決心借重大國影響力來重振其國際地位。讓中國、印度、俄羅斯等亞太大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無疑有利於發揮東盟的影響力。在此次巴厘會議上,印度已加入該條約。據悉,俄羅斯今後也將加入。另外,地區內大國加入該條約,使東南亞地區的持久和平更有保障,從而使東盟能更放心地在亞太地區發揮作用。

第三,為亞太地區的和平繁榮作出貢獻。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是東南亞地區各國維持和平與穩定、開展合作的法律基礎。現在,該條約已實現了對區外國家的開放,這意味著有法律保障的和平、穩定的地域範圍正在向亞太地區擴展。中國的加入對亞太地區的和平意義尤為重大,這表明,中國根本不是什麼威脅,而是維護亞太地區和平的中堅力量。中國的這一舉措已對本地區另一個大國——日本産生了影響。日本感到自己慢了一步,正在積極改善與東盟的關係。如果亞太地區所有大國最終都加入這一條約,那麼該地區的和平繁榮將更有保障。

圖為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和印度尼西亞總統梅加瓦蒂在簽字儀式後交換文本。

雙邊貿易額將超700億美元

中國和東盟各國都十分重視維護和發展睦鄰互信夥伴關係,堅信這種關係的發展對雙方以及本地區安全、穩定與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與東盟各國的關係得到了全面發展。1991年7月,錢其琛外長出席了第24屆東盟外長會議開幕式。這是我國首次同東盟組織進行正式接觸。

1997年12月,江澤民出席東盟——中、日、韓首腦非正式會議,並參加了首次東盟——中國領導人非正式會議。雙方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盟國家首腦會晤聯合聲明》,確定了中國——東盟面向21世紀睦鄰互信夥伴關係的方向和指導原則。2001年11月,在汶萊舉行的第五次東盟與中國領導人(10+1)會議上,雙方領導人一致同意在10年內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

2002年11月4日,中國和東盟領導人在柬埔寨首都金邊簽署了《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這標誌著中國——東盟建立自由貿易區的進程正式啟動。今年8月19日,第9次中國——東盟高官磋商會上,中方正式遞交中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加入書。雙方商定在今年中國——東盟領導人會議期間舉行中國加入該條約的簽字儀式。

近年來,雙方政治互信不斷增強,經濟交往日益密切,合作越來越富有成效。自1995年起,中國與東盟的雙邊貿易額以年均15%的幅度增長。2003年全年雙邊貿易額預計將超過700億美元。目前,東盟已成為中國第五大貿易夥伴,中國是東盟的第六大貿易夥伴。現在,中國與東盟間的高官磋商、商務理事會、聯合合作委員會、經貿聯委會以及科技聯委會共同構建了中國——東盟五大平行對話合作機制。(據新華社)

解讀《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處理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準則和法律依據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是東南亞國家聯合為一個區域性國家組織——“東盟”的法律基礎。東盟于1967年8月8日成立,初期只有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五個成員。1976年2月24日,在巴厘島舉行的首屆東盟首腦會議上,這五國的首腦簽署了該條約,它標誌著東盟有了處理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準則和法律依據。同時,該條約也成了東盟成員開展政治合作的綱領。此後,東盟每接納一個新成員,都要求其承認並簽署這一條約。

規定相互關係六原則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由前言加五章共二十個條款組成,其宗旨是促進締約國人民之間的“永久和平、友好與合作”。條約規定了處理成員間相互關係的六項原則:一、彼此尊重各國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及民族特性;二、各國都有免受外來干涉、顛覆或壓迫,保持國家生存之權利;三、不干涉他國內政;四、和平解決分歧或爭端;五、反對訴諸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脅;六、開展有效合作。

內部解決爭端 衝突不交聯合國

條約最重要的內容是第四章“和平解決爭端”,規定締約各方必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端,禁止使用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脅。如發生嚴重爭端,應由締約各方部長級代表組成的“高層理事會”進行調停。該條約並不禁止其成員將彼此爭端訴諸聯合國,但鼓勵在此之前先在條約框架內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東盟成立以來,成員間的爭端時有發生,包括局部小規模的武力衝突。《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産生,為和平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或衝突發揮了有效作用。

合作是第一

條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促進成員間的合作。第三章“合作”規定了締約各方在推進相互間政治、經濟合作方面的義務,並要求將合作擴大到與所有區域外國家和組織的範圍。總的看,《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基本精神,如其前言所述,是與聯合國憲章、萬隆會議十項原則相符合的。

三改條約接納“外人”

1987年12月15日和1998年7月25日,東盟先後兩次對該條約作了修改,其主要內容之一是“非東南亞國家”也可加入該條約(但需經過各簽署國同意)。這意味著,該條約開始向東南亞地區之外的國家開放。在剛結束的第9屆東盟首腦會議上,又對該條約進行了第三次修改,進一步明確其向東南亞以外地區開放的性質。顯然,東盟有意利用該條約提升其在東亞和亞太國際舞臺上的地位。(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所研究員 陸建人)

文匯報 200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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