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禎:應該婚檢 不必強制

新《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後,外界對婚前檢查是否被取消,爭論很大。就此筆者走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婚姻法學專家巫昌禎教授。

涂曉:大家都注意到,在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對強制性婚檢並沒有做出規定。這是為什麼?

巫昌禎:對。這次新出臺的《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把強制性婚檢列入其中。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實質上,在我國以前實行的婚檢制度並沒有全國性鋪開。儘管國家是大力推行,但因為有部分或貧困或偏遠地區沒有條件開展婚檢工作,因此對於婚檢不宜做統一規定。

二、有人認為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和《母嬰保健法》有衝突。這裡存在一個問題,《婚姻登記條例》是根據《婚姻法》做出的規定,其約束的是婚姻登記。而《母嬰保健法》的重點是保證下一代身心素質和優生優育,並非對婚姻進行約束。二者不屬於同樣的範疇,也就不能同等對待。那麼,在結婚這一問題上,婚檢應該以《婚姻登記條例》為標準。

三、強制性婚檢要麼是檢查項目多又雜,很多都不涉及到重要的方面;要麼就是收費高,檢查一次就要花去幾百塊錢;再就是有部分婚檢流於形式,對百姓不負責,有走過場的嫌疑,所以老百姓對此頗有微詞。

四、有人説《母嬰保健法》作為法律其效力應該優於《婚姻登記條例》。這只是原則之一,還有一條原則是説新法優於舊法。《婚姻登記條例》作為新頒布的條例,是根據諸多實際情況提出來的,是對公民權利進一步的保護,是體現人文關懷和婚姻自由的現代法制進步的一個標誌,應該説是優於2001年頒布的《母嬰保健法》。

涂曉:國外有沒有對於婚檢制度的規定呢?

巫昌禎:據目前所掌握的資料來看,國外並沒有實行婚前檢查制度。他們不能結婚的條件僅限于患有精神失常和因重大傳染性疾病處於隔離期間的人。在中國的台灣省,在他們的《優生保健法》中提到婚檢,但他們的婚前檢查也是一個任意性的選擇。也就是説要不要婚檢都不會影響到兩個人的結婚。可以説這是一個私人的問題,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檢不檢查都不應作為兩人是否能結婚的必要條件。

涂曉:強制性婚檢作為我們國家一個特有事物,它産生的背景是怎麼樣的呢?

巫昌禎:1949年以前,結婚是採取儀式制的。也就是説不用提供證件和資料,不用登記和婚檢,只要舉行個結婚儀式,在報紙上登個告示就算是結婚了。因此在舊中國以及解放初期,我國並沒有婚前檢查制度。那麼,在近20年內,也就是計劃生育實施以後,國家為了提高人口素質,決定開始實行婚檢制度。但我之前提到過了,這項制度並沒有全國性的實施。

涂曉:婚檢制度就像有關部門提出的那樣,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有意或無意隱瞞健康狀況的情況發生。對於一些傳染性疾病,可以提醒雙方家人接種疫苗,避免傳染……如果取消勢必會影響一些家庭的健康和孩子的優生,我們應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巫昌禎:首先,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普遍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而且在婚姻登記的時候要對不宜結婚的相關疾病進行告知,如果有違反了《婚姻法》的行為發生,此婚姻可能宣告無效。這樣一來群眾就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去衡量利弊。其次,在兩人結婚後,婦幼保健機構要加強對孕婦及胎兒的觀察,密切注意嬰兒的身體狀況,一旦發現胎兒有不正常的情況出現,婦幼保健機構可以對孕婦實行強制流産。最後,要相信群眾。在我國的大中型城市,各個單位每年都會對其職工進行體檢,這樣就保證了對自己病情的獲知,那麼群眾也就可以決定是否要結婚了。

涂曉:您認為結婚是兩人之間的私事,那您對婚檢的態度是怎麼樣的呢?

巫昌禎:我個人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檢,那樣比較冒險,對於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不利,對整個社會的發展也不利。但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需要進行婚檢。如果兩個人感情特別好,認為沒有必要婚檢,那他們可以不用檢查。如果一方想隱瞞病情,對方同樣可以要求婚檢。也就是説婚檢有必要,卻不必搞強制。(涂曉)

人民日報 20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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