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報》:行賄黑名單暴露執法軟肋

9月5日《解放日報》刊出專題文章《聚焦“行賄黑名單”》,就寧波北侖區檢察院首創的行賄記錄檔案組織了一次討論,筆者在此不想就兩位法學教授的不同觀點發表自己的看法,而是想思考這麼一個問題:當地檢察院何以對行賄罪不實施法律制裁,而要以“黑名單”的形式給行賄人以道德(誠信)懲處?

既然已被檢察機關查實了的行賄案件,當事人怎麼還能置身事外,甚至還能繼續參與到一些項目的招投標中去。報道透露,北侖電廠利用檢察機關提供的“黑名單”,在招標中發現一個具有行賄污點的投標人,取消了其投標資格。按理説,這樣的人早就應該以行賄罪論處了,怎麼還能去參與投標?據悉,目前“行賄人資料庫”裏共有70多人,“黑名單”上有18人,這些人為何沒有受到法律懲罰,而只是被記入了檔案。這也只是寧波一地的做法,別的地方可能連這點小小的懲罰都沒有。可見,如何追究和懲處行賄罪,已成了執法的一大軟肋。

長期來,司法機關對受賄罪打擊嚴厲,對行賄罪懲處不嚴,甚至網開一面,已是眾所週知的事實。因為行賄罪不易取證,認定難,加上量刑不易,故行賄者常常不須承擔法律的責任。這種局面對當今的反腐敗工作造成了極其不利的影響。

筆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行賄罪明確規定了量刑標準:對一般行賄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按此原則,北侖區“行賄人資料庫”裏的70多人,“黑名單”上的18人,夠得上立案標準的應該不在少數。該立案的不立,只以記錄入檔予以小範圍告知,是否暴露出執法思維有問題?

這個首創的行賄記錄檔案可以作為一項對行賄罪進行法律懲處以外的補充措施來看待和評價,其積極意義自當肯定,但要把反腐工作不斷推向深入,看來尚需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尤其是對行賄罪的認定、立案標準和量刑杠子,需要進一步明晰化、細化和量化,讓執法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句話,不能讓有行賄前科的人再次出現在項目投標的現場,否則只能表明制度設計有問題,法律有漏洞。(王學進)

解放日報 2003年9月9日


寧波:聚焦中國絕無僅有的一份“行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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