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宇:“四川百事風波”的體制誘因分析與建議

“四川百事風波”被重新提起,已吸引了眾多媒體和國內外業界的廣泛關注。撇開事情本身,我們認為有必要借此梳理一下飲料業外資有關爭議,反思其深層次原因。

飲料業外商投資幾個爭論焦點

如幾乎所有其他行業一樣,飲料業外商投資一直伴隨著各種各樣的爭論。比如1995年前後,就曾經有過激烈交鋒,論證外商投資是抑制還是促進了中國飲料業的發展之類。

——外商投資抑制民族飲料企業生存空間

國內外飲料業的情況表明,可口可樂、百事可樂在碳酸飲料的主導地位是多年激烈市場競爭形成的,其品牌、行銷、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在全球範圍內都難有匹敵;但這並不意味著“兩樂”就能控制全球飲料業,這同樣為其他國家的情況所證明。

從我國飲料業的實際看,可有兩個基本判斷:其一,“兩樂”在碳酸飲料中佔有絕對優勢地位,但“兩樂”也不可能瓜分碳酸飲料市場,本土品牌仍會有一定生存空間,如針對不同消費人群、不同口味和不同功能的碳酸飲料;其二,中國飲料企業的競爭優勢在於果汁飲料、茶飲料、含乳飲料、瓶裝水飲料等,這亦為我國飲料業的發展狀況所證明。另一個反面例證也可説明問題:在限制外商投資(甚至硬性規定必鬚生産30%以上本土品牌産品)的碳酸飲料領域,並沒有生長出有明顯競爭優勢的本土企業和本土品牌。

——外商投資的壟斷問題

此問題主要發生在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的合資中,包括商標的使用和濃縮液的供應。“兩樂”擁有飲料業國際著名商標,對其在華投資企業都採取了國際通行的特許經營方式,濃縮液也由其獨家供應。正因如此,我們很容易覺得“兩樂”控制了合資企業的命脈,造成了對企業的“壟斷”,中方沒有能力與外商抗衡,政府必須加以干預。濃縮液完全由外方掌握,價格外方説了算,會産生“暴利”,損害中方利益,也必須由政府監控。但實際上,這種看法值得商榷。

第一,特許經營是一種國際通行的經營模式,是擁有名牌商標的企業拓展市場、擴大市場佔有率的一種手段,被授權企業則可以借助名牌商標和其管理迅速打開市場獲取必要的回報,是一種雙贏模式,與所謂“壟斷”有本質的區別。

第二,飲料産品的特點決定了其生産經營是完全可以由市場調節的,雖然濃縮液供應有一定特殊性,但其價格並非是無約束的。

第三,濃縮液價格有其特殊性,並非簡單的成本加利潤的概念,而是有多年積澱的無形資産在內。在飲料業特許經營中,外方沒有單獨收取商標使用費,而是含在了濃縮液價格中,這對於中方並沒有特別的不利之處,而我們若覺得不合適,也完全可以在以後的合資合作合同中另做規定。

第四,在開放、平等、自由的條件下合作雙方完全可以協商合作條件,包括確定濃縮液價格,中方對此有充分的自主權和自由的選擇權,這時的合資協議就是雙方共同利益的體現;同時這也是雙方所有權優勢的體現,中方在品牌、技術、資金、管理等差距明顯的情況下要在企業中佔據主導地位既力不從心,也是不明智的,反而妨礙了我們通過學習、合作獲取相應利益。

——中外雙方的利益衝突問題

典型的説法是外方更注重品牌增值,更注重長遠市場佔有率,而中方從中獲利甚少,等於外方變相侵吞中方利益。

從資本的角度講,它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其在我國法律政策和企業合同章程範圍內的一切做法都是無可指責的。但對於我們來説,需要考慮的利益卻有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利益的實現,二是企業中方利益的實現。

國家利益包括直接和間接兩個方面。直接利益就是外商投資帶來的就業、稅收以及行業發展水準提高和對消費者福利增加的貢獻等,外商在中國的長遠經營戰略無疑對此有益。間接利益就是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促進、對我國投資環境的宣傳等,外商的長期戰略選擇自然比短期投機行為更具有正面效應。

中外方最大的分歧卻在企業合作層面。普遍的問題在於,外方往往有長遠考慮,而中方卻表現得更為急功近利。比如在注重企業信譽、保證産品品質、擴大投資規模、加強行銷和市場服務等方面,外方多比中方更積極。如果説品牌是外方的,外方當然願意加強品牌推廣,固然有道理,但品牌價值提升、市場佔有率擴大,同時也會為中方帶來更多利益。我們對外方經營戰略的不認同,卻有更深層的體制、機制和管理人員方面的原因,比如國有企業與外商合資中的中方負責人的行政任命制,以及由此導致的行為方式短期化,使中方負責人的個人利益與中方利益和企業利益(包括外方利益)都難以吻合,成為中外方利益衝突的根源。

——外方不培育本土品牌的問題

要求外商培育別人的品牌來與自己的品牌進行競爭,本來就是違背資本本性的,也註定不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使用外來品牌還是本土品牌、是否需要創造新的品牌,只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企業經營戰略來決定,政府無權規定,規定了也沒有作用,甚至還有負作用。而培育本土品牌,是我們自己的責任。

矛盾的背後是體制原因

——飲料業外商投資産業政策不適應新的形勢

2002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把“果蔬飲料、蛋白飲料、茶飲料、咖啡飲料的開發、生産”列為鼓勵類,而把“外國牌號碳酸飲料生産”列為限制類。

現在我們對飲料業定位應該清楚了:飲料並非民生必需品,不具有外部性,也不可能形成壟斷,毫無疑問屬於應該完全放開競爭的行業。

“兩樂”進入初期,出於保護國內企業的考慮對其投資進行限制還可以理解。時至今日,實踐已經證明沒有任何一家或幾家跨國公司可以壟斷市場,何況還有政府最後的監控手段——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從“兩樂”在全球的投資情況看,即使不對其進行限制,“兩樂”也多采取合資或特許經營的模式,很少建立獨資企業,市場佔有率並非想像的那麼高。如在日本市場,“兩樂”雖在碳酸飲料市場佔有絕對壟斷地位,但碳酸飲料只佔日本飲料的17%左右。在英國市場,“兩樂”佔44%。在法國,“兩樂”控制了碳酸飲料市場的大部分,但達能集團、雀巢、NAPTUNE卻在份額最大的水市場(佔飲料市場的60%以上)佔了近80%。

對於我國來説,由於消費結構、消費觀念的差異,“兩樂”要壟斷市場或者無限度擴大市場份額都是不可能的。目前“兩樂”佔有我國碳酸飲料市場的65%左右,國産品牌確實很難與其競爭。但在其他飲料中,“兩樂”僅是一個一般競爭者而已。

再有,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世界其他國家,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都是永遠的競爭對手,不會形成獨家壟斷或是寡頭壟斷局面。

——政府對飲料業外商投資的管理仍以行政手段為主

與對飲料的認識相聯繫,我國政府對飲料外商投資的管理也經歷了由嚴格計劃管理到逐步放開市場調節的過程。1995年制定外商投資産業政策之前,碳酸飲料的外商投資也是由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審批,從建立多少家灌裝廠、在什麼地方設廠到濃縮液供應價格等都由政府決定。1993、1994年,輕工總會還分別與可口可樂、百事可樂簽訂了共同發展飲料備忘錄,要求“兩樂”在建立灌裝廠的同時,必須改造國內原有名牌飲料生産企業。“兩樂”建立的合資企業,必鬚生産至少30%的國産品牌飲料。這種管理方式,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不但沒有達到目的,反而産生了很多矛盾。

政府直接介入企業事務,更是導致了很多問題,比如濃縮液價格、管理人員任免,等等。正是在這種政策環境中,一些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外方産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衝突。

近年來,在我國的外商投資中,獨資比例越來越高,現已達到近70%,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外雙方難以合作,或者説,中外雙方摩擦導致的成本增加高於合資合作帶來的效益增加。

提升飲料業外資水準的幾點建議

——調整飲料業外資政策的基本思路

至今為止,我國飲料業外資政策的基本思路,還是通過限制強勢品牌的外商投資為本土飲料企業和飲料品牌留出發展空間,這既不適應目前飲料業的發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方式轉變的要求,不利於全方位、寬領域、深層次對外開放戰略的實施。

我們有必要轉變發展戰略和管理思路,由限制式發展轉為開放式發展,率先實現飲料業的貿易、投資自由化。放開市場準入吸引更多生産要素,創造平等競爭的國內、國際市場環境,加強依法監督管理保證國家利益和投資者權益,發掘和提升中國飲料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取消對飲料業外商投資的市場準入限制

修訂外商投資飲料業的産業政策,取消對外商投資碳酸飲料生産的限制,改為允許類。

取消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和海關總署2002年第40號文規定的“外國牌號碳酸飲料公司必須制訂發展規劃,由國家經貿委根據産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論證並核準後實施”的規定。外商投資飲料生産,設立多少企業,生産什麼品種,生産規模多大,由企業自己決定。

——放開對外商投資飲料企業生産經營的不當管制

飲料價格,包括生産過程中所需原材料的價格,不屬於政府價格管理範圍,應該完全放開,由企業自主確定。

——加強市場秩序規範和産品品質監督

飲料市場充分開放以後,政府管理的工作重心應該轉到規範市場秩序和産品品質監督上來。目前我國和國際飲料業迅速發展,新産品、新工藝、新材料不斷出現,各種添加劑成分被廣泛採用,政府有關部門應抓緊修訂或制訂新的産品標準、衛生標準和品質管理規範,加強對飲料産品的檢測,杜絕不合格産品的生産,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同時,進一步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品牌商標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産權保護,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作者馬宇:商務部研究院)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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