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宇:吸收外商投資需要新思路

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形勢分析

今年上半年,我國新批外商投資企業18877家,比上年同期增長22.3%;合同外商投資金額517.18億美元,增長39.07%;實際外商投資311.72億美元,增長32.87%,預計全年將超過600億美元,創歷史新高。截至2003年6月底,我國共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43073個,合同外商投資8790.17億美元,實際外商投資4782.21億美元。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已成為世界吸收外商投資大國。

1、我國吸收外商投資重新恢復增長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就成為世界主要受資國之一,1993年佔發展中國家吸收外商投資的36.2%,1994年佔當年全球跨國投資總額的13.7%。隨著全球化過程中貿易投資自由化的深入,跨國投資迅猛發展,尤其是1997年以後,跨國投資的年均增長速度達到40%(大約為同期世界經濟增長率的10倍,國際貿易增長率的7倍),2000年達到創記錄的1.29萬億美元的規模。而與此同時,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卻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呈現出相反的趨勢,1999年實際外商投資第一次出現負增長(-11.7%),2000年略增不到1%,在全球跨國投資中的份額急劇降低。2001年全球跨國投資大幅度下降,我國實際外商投資在全球的份額及佔發展中國家比重小幅回升。2002年由於我國實際外商投資繼續增長,而全球跨國投資仍然下降,我國份額進一步提高。

2、外商投資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增強

1998年以來,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增長率一直大大低於國內投資增長率,在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中的比重也逐步降低,2000年比最高時的18.3%降低了8個百分點。2001年,是1994年以後外商投資增長率首次超過國內投資增長率,佔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比重回升到約10.8%。在其他幾個重要宏觀經濟指標中,外商投資起的作用也明顯加強:如在國際形勢劇烈變化、我國外貿出口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成為我國出口增長最重要的支撐力量,全年約增加150億美元,對出口增長的貢獻率超過90%;外商投資企業實現工業産值增長率大大超過全國工業産值平均增幅,對工業增長的貢獻率接近40%;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增長幅度超過全國稅收增幅一倍以上,對稅收增長的貢獻率超過30%;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佔全國的1/3左右,順差值則佔近80%,約佔同期國家外匯儲備增加額的75%,對我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作出重要貢獻。這都標誌著我國吸收外商投資進入了收穫期,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日益突出。

根據模型測算和實證分析,2001年7.5%的經濟增長中,外商投資的推動作用約為2.1個百分點。而2002年一般認為外商投資的帶動作用強于上年。

3、外商投資産業結構並未出現轉折性變化,外商投資的品質和水準有所提高但仍有局限

2001年製造業吸收外商投資佔66%,並且增長速度也最高,服務業和農業吸收外商投資基本保持前幾年的水準,甚至還略有降低。而從我國宏觀經濟情況看,服務業近幾年發展最快,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外商投資的現狀與此不相吻合。這説明我們在對外開放和吸收外商投資的産業引導方面存在結構性失衡,製造業開放度較高並且優惠措施力度比較大,而服務業絕大多數部門還限制甚至禁止外商投資進入,總體市場環境也對外商投資服務業造成了很多局限。

從具體産業來看,也發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變化。資訊産業中,一些大型跨國公司開始把産品生産的基地逐步向我國轉移,包括最重要的産品如積體電路、電腦等,産業鏈條也進一步拉長,如積體電路不僅僅是後期的勞動密集型的封裝,前期的設計、生産等也轉移進來;電腦生産已不僅僅是零部件,台灣、日本、美國等的主要電腦生産商已開始在我國進行大規模的整機生産,甚至包括其最先進的産品。與此同時,技術、資本密集型跨國公司投資的增加直接導致了外商投資研發力度的加大,近年外商投資研發項目數和投資規模都大幅度上升,對提高外商投資水準起了重要促進作用。

但另一方面,外商投資平均項目規模的縮小也令人不安。我國外商投資平均項目規模1996年為298.4萬美元,此後有所下降,2000年為279.1萬美元,2001年再降為264.7萬美元,2002年為242.2萬美元。一般來説,外商投資的項目規模與技術水準、管理水準的高低是密切相關的,同時也表明瞭我國對外商投資的要素競爭能力、外商對我國投資環境的信心以及對我國經濟發展前景的預期,項目平均規模下降傳遞給我們的多方面資訊,值得我們深思(參見圖1)。

4、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增長速度低於全國平均水準,在我國吸收外商投資中所佔比重進一步降低

1993年以前,東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佔全國的90%以上,1993年以後基本維持在87%左右。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提出西部大開發戰略以後,已經採取了明確的鼓勵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的政策,可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在全國所佔比重不但沒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2000年比1999年下降了1.2個百分點。2001年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的增長速度仍然低於全國平均水準,在全國所佔份額進一步降低(參見圖2)。這似乎表明,我們採取的有關政策措施,力度還不夠大,不足以彌補中西部地區在吸收外商投資方面的原有缺陷;或者有些政策措施還沒有細化不能操作,政策效應還沒有顯現出來。

5、外商投資來源結構發生了一定變化,但歐、美投資增長起伏不定,表明某些偶然因素影響居多,並沒有形成歐美投資的穩定發展勢頭

美國和歐盟的對華投資,在發展變化上表現出高度的一致性:合同外商投資方面,1995年前基本是穩定增長態勢,此後有所下降,1998年回升,1999年又下降,2000年再度大幅增長,達到創記錄水準,但2001年歐盟大幅下降41.81%,美國下降6.07%。2002年,歐盟下降12.54%,美國增長8.54%,大大低於平均水準。實際投資方面,起伏不象合同投資那麼大,基本是小幅穩定增長,在全國吸收外商投資中所佔比重也逐步提高,只是期間個別年份略有下降,但2001年,歐盟投資下降6.62%,,美國僅略增1.13%。2002年,歐盟下降11.31%,美國增長22.35%。

更值得重視的是,在我國入世、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等利好因素推動下,近兩年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出現了較大幅度增長,而歐盟、美國投資卻負增長或大大低於平均增長率。2001年歐盟合同外商投資增長率低於全國平均水準52.74個百分點,低於亞洲十國/地區增長率74.14個百分點;實際投資增長率低於全國平均水準21.76個百分點,低於亞洲十國/地區22.78個百分點。美國合同投資增長率低於全國水準17個百分點,低於亞洲十國/地區增長率38.4個百分點;實際投資增長率低於全國水準14.01個百分點,低於亞洲十國/地區15.03個百分點。2002年,歐盟合同外商投資增長率低於平均水準32.16個百分點,實際投資低於平均水準23.82個百分點;美國合同外商投資低於全國水準11.08個百分點,實際投資高於平均水準9.84個百分點。

這種情況表明,歐美對華投資仍存在眾多不確定因素,反過來也可以説,我國還沒有形成利於吸收歐美投資的穩固基礎。

6、我國外商投資發展趨勢可能出現一些新特點

1、規模繼續增長,但難以出現20世紀90年代前期那樣的高潮。

一般認為,今後幾年全球跨國投資將在多年大幅增長之後進入一個新的調整階段,跨國投資總額保持在1萬億美元左右,2003年以後才可能會有新一輪增長。但我國吸收外商投資仍將有10%以上的增長,在全球跨國投資中的比重有所提高。

2、外商投資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凸顯。

由於多年的外商投資積累和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進入生産經營成熟期,即使新進入外商投資增長幅度不大,外商投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仍將更為突出。外商投資在多數國民經濟指標所佔比重均會上升,據測算,2005年左右,出口可能佔到55%,稅收佔25%,工業産值佔35%,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佔11%,外商投資仍然是今後幾年我國經濟增長的最重要推動因素之一。

3、産業結構進一步調整,但大的框架結構不會改變。

製造業吸收外商投資的比重可能進一步提高,尤其是資訊産業等的投資是最重要的增長點,傳統産業如汽車、化工等領域的外商投資也會繼續擴大。

另一方面,勞動密集型行業和勞動密集型産品生産還是我國吸納外商投資的最主要領域,這部分的外商投資將由於入世後貿易政策的調整而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對國內相關産業的帶動作用也將更強。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這部分投資無論如何不能放棄,雖然不一定鼓勵,但絕不能在政策上歧視或限制。

隨著入世後服務業的擴大開放,外商投資步伐將加快,但2002年仍將處於起步階段,政策制定與銜接將制約這些領域的外商投資,雖然會有較大增長,但難以期望成為外商投資的主要發展領域。

農業吸收外商投資潛力巨大,農産品倉儲、運輸、銷售等環節入世後擴大開放也對外商投資農産品生産加工極為有利,農業可能成為外商投資增長最快的領域,所佔比重比目前的不到2%有大幅提高。但由於基數太小,即使快速增長也難以左右大的産業格局。

4、我國吸收外商投資的區域結構改變難以達到預期。

入世可能會強化沿海地區的引資優勢,包括出口導向和國內市場導向的外商投資,而中西部地區最重要的自然資源優勢仍難迅速啟動,制約因素(包括客觀環境、體制、市場、配套産業等)短期難以弱化,所以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在全國所佔比重甚至可能比2001年有所降低。

5、來自於歐美的外商投資比重會有所加大,但亞洲地區仍是最主要的來源地。

入世後我國投資環境的改善對於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投資吸引力更大些,市場開放尤其是服務貿易領域市場準入擴大對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歐美投資來説也更有利,但短期內效應難以顯現,所以歐美投資會有所增長但不能期望太高。而台灣、南韓、日本對華投資可能會繼續大幅增長,亞洲地區仍是我國吸收外商投資最主要的來源地。

WTO環境中我國利用外資的政策選擇

1、儘快落實入世協議中有關外商投資部分的承諾,使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能順利銜接,打通外商投資進入渠道,為外商投資規模擴大和水準提高提供基本保證

以全新思路制定新的外商投資産業政策,不僅僅是調整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問題,而是應建立市場化取向的、開放的外商投資産業政策。修改目前對目錄的劃分方法,對外商投資只規定禁止和限制兩類,其中限制類中不應包括原來所謂的“生産能力供大於求”行業,而鼓勵類則納入國家統一的産業政策中。禁止類和限制類只是出於國家安全、文化傳統或其他特定原因而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其範圍應根據改革和發展需要以及國際趨勢儘量縮小。

在新的外商投資産業政策中,還應該體現出吸收外商投資重心的轉移。這樣的轉變可以通過産業優惠政策來體現,如對某些鼓勵外商投資項目,主要是國家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項目及有益於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目標實現的項目,如創造就業、有利於生態保護等,實行稅收、信貸等多方面的優惠;也可以通過減少限制、擴大開放來體現,尤其是對金融、電信、商業、外貿以及農産品生産、加工、倉儲、運輸、銷售等。

2、高度重視投資和貿易政策的協調

入世後我國貿易政策大幅度放鬆,若外商投資政策不能先行放開,則可能出現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貿易替代情況。在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汽車、化工、鋼鐵等行業都可能出現這類問題。如在貿易堡壘減弱或取消以前,不放鬆對這些行業外商投資股權比例、産品銷售等方面的限制,將造成外商在我國投資規模萎縮而通過在其他國家生産再向我國出口産品來彌補。初步估算,可能受此影響的外商投資每年在150億美元左右。

建議根據我國入世承諾的市場開放進度表,提前1-2年放開有關的外商投資限制政策。這應是今後幾年我國利用外資工作的重點之一。

3、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實施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利用外資政策

在積極財政政策情況下,也要注重積極發揮外商投資的作用,避免外資被“擠出”。應明確積極財政政策是迫不得已而為之,能夠讓市場資金(當然包括外商投資)做的財政資金就退出或只起配套、帶動作用。這從國家長遠經濟發展、從改善政府財政狀況來説都是必須的,同時也為吸收外商投資提供了空間。但要做到這點,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統籌協調有關政策。如對項目審批、財政資金和外資的使用等要有新的調整。

4、通過擴大開放、強化市場競爭促進外商投資引入先進技術、高端産品、建立研發中心和擴大當地採購

近年我們對提高外商投資品質非常重視,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但在政策制定上,往往側重直接的鼓勵政策,如對外商投資建立研發中心採取鼓勵措施,但卻忽視了從根本上解決提高外商投資品質的內在動力問題。是不是引入先進技術,有沒有要在我國建立研發中心,取決於市場競爭程度。我國外商投資的實踐提供了很多例證:程式控制交換機、電腦、行動電話等領域的外商投資水準高,不得不把最好的技術、産品拿進來甚至就地進行研究開發,正是因為這些領域競爭最激烈;而汽車、制藥等行業則由於市場競爭遠不充分或層次低,即使要求外商建立研發中心(如上海泛亞),效果也不會好。所以要提高外商投資水準,第一是擴大這個領域的開放度,放鬆投資準入及有關貿易政策;第二才是相應的鼓勵政策。這要求外商投資政策制定重心要轉移。原來的“以市場換技術”(實際上隱含的前提就是市場封閉)戰略也需重新考慮。

擴大當地採購,目前情況下我們也只能強化競爭以迫使外商投資為了降低生産成本不得不儘量採購本地産品,並創造有利於外商投資企業當地採購的政策環境。目前,海關監管(如境內轉廠、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內企業零部件等)、稅收(如國內採購的退稅或抵扣)等是制約外商投資企業國內採購的主要障礙,必須儘快解決。

5、配合國家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調整外商投資管理方式

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方面,而由於外商投資的特殊性,對外商投資的管理體制改革就更為必要而且迫切。

外商投資,有兩個基本特性,一是境外的資本,二是完全市場化的資本。我們目前的審批管理存在很多問題,即有的不該管的管了,如所謂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合同章程審批等;而該管的卻沒管好,如産業政策修訂滯後(幾年修訂一次,有的是先突破再修訂)、某些政策變化頻繁等。

所以,應該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根據下一步政府職能轉變和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率先進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應集中于一個部門,其職責主要是制定外商投資産業政策並協調其他方面涉及的對外商投資的管理;取消對外商投資立項、合同章程審批,政府只審批限制外商投資項目(禁止類政府只負責監督不許外商投資),其他則實行登記制,外商投資鼓勵産業,可根據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核批,獲得認可後即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審批許可權的劃分,不是以投資金額為限,而是按投資項目劃分,如國家限制外商投資項目部分必須到中央部門審批,某些項目可由地方政府審批。

目前,配合貿易政策調整和經濟發展需要,應放鬆外商投資的股許可權制和投資管制。一般製造業領域,如日化、食品、飲料、啤酒、紡織、服裝以及一般機械製造、電子等領域,可率先實行自由化,完全放開外商投資;某些行業,如重要製造業行業和服務貿易行業(金融、電信等),保留審批但逐步放開業務和股許可權制;礦産資源的勘探、開發,應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操作;農業領域,鼓勵外商投資種養殖業項目,重點是要放開農産品的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基礎設施項目,除國家重點項目外,一般的路、橋、發電等可以市場化運作的項目,沒有必要限制外商投資股權比例,政府按規定對其服務品質、價格進行監督。

6、配合金融體制改革和資本市場的開放,推進新的吸收外商投資方式

儘快建立外商投資購並國內企業的法律政策框架體系;打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股票市場上市通路並做好原來的外商投資法律政策與證券市場管理規定的銜接配套;促進産權交易市場建立並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國內企業的産權交易;加快建設相關仲介服務機構等,以降低外商投資進入成本,提高外商投資進入效率。

根據金融資本與産業資本的不同特點,建立適於金融資本進入和退出的機制,國家有關部門應儘快聯合製定包括項目設立條件和審批、股份轉讓、外匯匯出等的具體規定。

7、配合國有資産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外商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革

國有資産的戰略性重組,不管是國有資産退出還是加強的領域,都會為外商投資提供新的機會,但必須有可操作的政策,如儘快明確哪些是國有資本戰略退出行業,國有資産的評估標準,原企業的債務、富餘人員處理,産權轉移的批准及有關政策(工商、稅務等)的配套銜接等。

目前國有企業集中地區,還存在著企業領導不願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傾向,原因在於不合資可以靠政府,企業領導的既有利益也可以保證。這種情況極大阻礙了外商投資參與國有資産重組,延緩了國有企業改革,應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8、加大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的政策力度

更大程度地開放中西部地區市場。對於金融、保險、電信、商業、外貿等領域的外商投資,不應只是有限的“試點”,而可以更大膽、積極地推進。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金融機構,優先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放開商業、外貿、旅行社、以及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服務機構外商投資;目前情況下率先擴大地方政府對外商投資農業、基礎設施、非限制類製造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等。 (馬宇: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經濟參考報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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