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漢洪:經濟分析與反壟斷立法

    目前,我國政府的有關部門正在對中國的反壟斷法進行起草和論證。眾所週知,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一部基礎性法律,與民商法一樣,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起構築了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筆者認為,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既是法律問題,也是經濟問題。經濟學研究者應當與法學研究者攜起手來共同參與研究。經濟分析應該而且能夠在反壟斷立法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反壟斷立法方面,經濟分析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從狹義的立法角度看,反壟斷立法似乎只是一個制定法律條文的問題,但在每一法律條文的背後,可以説都與經濟學有著密切的關聯。經濟學已經證明,在某些假定之下,市場會使資源能夠有效率地配置。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是推動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但在分散決策的市場經濟中,合意的競爭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由市場自發地形成,而應該由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政府的競爭政策來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説,我國的反壟斷立法的目的在本質上是一個經濟學的認識問題,即什麼是合意的競爭秩序?反壟斷法鼓勵什麼?保護的又是什麼?眾所週知,競爭的理論(當然也包括壟斷的理論)是微觀經濟學中的標準內容。經濟學關於競爭的理論顯然有助於對反壟斷立法目的的認識。另一面,反壟斷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使非法的壟斷成為一種犯罪,但使壟斷非法化的問題在於壟斷有“好”、“壞”之分。在某些情況下,産生壟斷的一些企業行為本身就是合理競爭所鼓勵的。不滿足於在競爭性市場上為生存而掙扎的企業,決定另冒風險開發新的産品,以便在某種程度上控制其産品的價格;企業製造更好的産品,尋求更加便宜的生産方法,向那些缺乏創新和效率的競爭對手施加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對“好”的壟斷的追求是推動經濟進步的動力。相反,“壞”的壟斷對經濟的生産能力和激勵起著破壞性的作用,例如,期盼在未來擁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只是試圖消除競爭,獲得控制價格的權力,並由此得到經濟上的好處。在這種情況下,壟斷並不創造任何對社會來説有價值的東西。這種壟斷(行為)是一種以反對任何擋路的競爭者為目的的策略對策。如果允許這種“壞”的壟斷存在,它就會對自由和公平的競爭産生限制,導致經濟福利的減少。反壟斷立法為了通過提出一套規則來指導企業的行為,必須對什麼是“壞”的壟斷給出一個有意義的界定。在這方面,發揮經濟學在經濟效率方面分析的專長是自然而然的。具體而言,我國反壟斷立法中諸如關於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的認定、壟斷協議的認定、企業兼併的管理以及一些企業行為的豁免等條款,均需從經濟學效率的角度予以考慮。美國學者理查德A波斯納説過:“經濟學的考察能使法學研究重新致力於對法律作為社會工具的理解,並使法律在這方面起到更有效率的作用。”

    其次,在反壟斷執法方面,經濟分析更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可以想像,一旦我國的反壟斷法頒布並施行所帶來的挑戰就是,法庭如何對壟斷案當事人(企業)的行為進行認定。例如,當法庭指控某個企業違反反壟斷法時,為了以事實為根據,就很可能涉及被指控企業的市場、成本、利潤和進入障礙等經濟概念,這需要經濟學的幫助。進一步講,當法庭以法律為準繩對某個被告企業的反競爭行為進行裁決時,其主要挑戰來自於這樣一種困境,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對企業的市場行為的評價是完全可能不同的。在一定程度上,反壟斷的執法給執法人員的基本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前所述,對競爭和壟斷的分析是經濟學的基本領域。不難想像,經濟學分析在我國的反壟斷執法當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從國外的反壟斷執法實踐看,由於資訊的不完全性,反壟斷執法中常常會發生下面的錯誤:一是實際的執法打擊了公平擊敗競爭對手的誠實競爭者;二是沒有禁止試圖(或已經)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為了避免上述錯誤,就需要法庭對企業的某些行為所涉及的各種事實做廣泛的調查,如這種行為存在的原因是什麼?它對市場競爭有什麼影響?對消費者的影響又是如何?等等。這些往往需要大量的經濟分析。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制定和實施中國的反壟斷法,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工作,其意義和挑戰都同樣重大。筆者堅信,經過努力,有中國特色的經濟學分析,應該而且能夠在反壟斷領域內發揮重要的作用。

    (作者吳漢洪: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中華工商時報 20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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