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應把商業銀行當作一個公眾公司

    近來,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即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正副行長雙雙被免職。聯想到中國銀行近來出現的王雪冰案和劉金寶去職事件,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種種猜測。

    應該説中國銀行的問題不是銀行界的一個孤立問題。6月25日,國家審計總署的審計報告披露,在審計建設銀行及其分行2001年資産負責損益情況時,發現其存在較突出的違規經營及私設“小金庫”等問題,涉及10億元的虛假按揭貸款。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的問題都暴露出國有商業銀行經營中大的漏洞,使我們不得不關注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風險和安全問題,進而深入思考:應該如何給商業銀行定位,使其資産運作品質高、且安全穩定?

    中國一些商業銀行的狀況堪憂,有多方面的表現:經營效益差,資産運作品質不高,呆壞帳嚴重,競爭力不強。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我們的許多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銀行並不是真正的商業銀行。他們普遍地沒有建立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沒有客觀透明的資訊披露機制和制度,因此比較容易出現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這涉及到對商業銀行的定位。傳統的觀點認為商業銀行具有與其他行業明顯不同的特殊性,銀行不僅是一個高負責經營的特殊行業,而且它的存貸業務也涉及到許多客戶的隱私和商業秘密,因此,銀行業被認為是不宜進行資訊披露和公司化運作的一個行業。

    2001年“新巴塞爾協議”草案,對這種理念提出了公開的挑戰。這個文件認為,商業銀行是一個公眾公司,它具備公司組織形式的所有特徵。而且在資本流動性非常強的現代市場中,銀行沒有什麼特殊性。因此,它應該象現代公眾公司一樣,建立類似的公司治理結構,理順委託代理關係,建構內部制衡、外部制約的治理機制。用市場的力量來推動銀行合理配置資源,控制經營風險,實行競爭中的優勝劣汰。

    “新巴塞爾協議”的理念實際上指出了我們商業銀行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即商業銀行要成為市場上一個真正的法人主體,以利潤最大化為其唯一的經營目標,合理建立風險資産與資本的良性配置關係。銀行作為一個與上市公司一樣的企業組織,同樣也面臨著法人治理結構問題。這種治理結構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內部治理結構,形成一個銀行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一個良性制衡機制,同時應聘請獨立董事、外部董事來強化這種內部約束;另一方面,銀行還應該形成一個外部的治理環境,構建一個由銀行監管部門、存款人和貸款人以及公眾利益相關者等組成的外部環境制約機制。

    同時,商業銀行要象公眾公司那樣對銀行的資訊進行全面的披露,既要披露風險和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資訊,又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以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資訊,既要披露銀行定性、核心的資訊,也要披露定量、附加的資訊,使現有的商業銀行完成其商業化和資本化運作的轉型。

    當然,把商業銀行當作公眾公司,是否要與公眾公司一樣建立完善的退出市場的機制,這是一個敏感複雜的問題,銀行破産會帶來比一般公司更廣泛的影響(特別是在中國目前情況下尤其如此),但不能據此排斥銀行有破産的可能。沒有破産淘汰和退出市場機制,商業銀行就永遠不會把自己放在競爭者的位置,就會“躺在大樹底下好乘涼”,一旦發生金融危機,那時帶來的市場和社會風險會更高。

    至於如何使商業銀行改革成一個公眾公司那樣的市場主體,按照公眾公司的標準,來經營競爭,則要有賴於我們下一步商業銀行改革的力度,也有賴於建立完善的銀行監管體制、並對現行商業銀行法、破産法進行修訂完善等制度性手段。(李曙光)

    法制日報 2003年7月17日


李曙光:必須給權力套上法律的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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