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魁:國資委如何管企業

    日前,千呼萬喚的《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草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對於備受業內人士關注的國資委如何避免權力過於集中、國資委如何對國有資産進行保值增值、國資委有哪些權力對控股的國有資産進行重大事項的管理,新通過的國資管理條例都在其中作出了明確的回答。

    昨日,曾經參與條例兩次重大修改並參與條例修改意見的專家,國務院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張文魁接受採訪時表示,暫行條例只是為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提供了一個初步框架,真正成熟、相對完備的國資監管制度要靠未來的《國有資産管理法》來確立。

    問責制度約束國資委

    從中央到地方,超過10萬億元的國有資産將由國資委掌管,而新國資機構將會以“大東家”的角色出現,這種角色轉變如何不至於把企業“管死”,是業內人士普遍擔憂的問題。張文魁表示,暫行條例中規定,主要通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來約束同級國資委,主要手段是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即國資委應該每年編制國資經營預算,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同時,條例中還規定建立人大對國資委的問責制度。

    “所謂的國有資産經營預算,其主要內容包括,今年有多少億元的國有資産需要處置,國資委有多少收入,包括從企業收繳的紅利和出售企業國有股的收入等等,國資委打算有什麼樣的支出,包括多少用於分流企業職工、多少處理不良債務等等,以及有多少節余或不足,都應該清楚地列入國資經營預算中,提交代表大會審議。同時,國資經營預算應該與一般公共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保持資金通道。”張文魁解釋。

    國資委如何管企業

    國資委三定方案中規定,國資委將直接控股或參股196家大型企業集團,有了此暫行條例,國資委如何履行出資人義務才真正有法可依。

    暫行條例規定了幾大措施保障了國資委對國有企業行使監督的職責,一是國資委將直接向國有資産派出監事會主席,使國資委能夠掌握企業的財務狀況。二是條例要求對國有企業通過仲介機構或政府審計局加強審計,保證企業財務狀況的真實性。三是在條例第七章規定了企業違反國資條例的法律責任,如隱瞞國有資産收益的企業,負責人將受到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企業將負賠償責任。

    另外,國資委也享有對國有獨資公司的人事任免權。張文魁指出,在國資條例的執行程式中應該避免國資委通過“管烏紗帽”,從而輕而易舉地影響企業的決策。所以,在國資委成立和開展工作以後,如何才能構建合理的公司治理,將是一個艱難的任務。

    另外,國資委吸收了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在條例中也有所表現,暫行條例中規定,國資委有控制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的職能。張文魁分析,控制工資總額看起來應由市場來決定,但在現階段列入條例是合理的。這是因為,目前的國有企業的勞動力實際上並未市場化,導致國有企業幹部、職工工資總額不斷膨脹,國資委涉入薪酬體系正是要抑制此種膨脹。張文魁指出,隨著國有股權的逐步推出,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終將走入市場化的軌道。

    暫行條例尚待細化

    “當然,任何法律在設立之初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張文魁指出,國資管理的暫行條例中,並沒有規定國有資産如何作價。這可能是現階段很難摸索出固定的國有資産作價模式。所以在法律意義上,國資的出售還是基於財政部規定的以企業凈資産為作價基礎。張指出,以凈資産評估實際上很容易使國有資産被低估,而目前地方上的一些定價機制值得推廣。如江西萍鋼的國資出售實行招標的方式,使競價更為公開。這種競價的方式將逐步取代現階段的方式。

    另外,暫行條例中對於法律責任的一章規定過於籠統,尤其是對於國資委的法律約束,只限于一些行政責任的約束,還將靠未來的《國有資産管理法》來細化。

    對於國有資産的未來變局,張文魁表示,隨著國有股權的出售,越來越多的國有控股企業將變成參股企業,這意味著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將規範地按照《公司法》執行法律程式。

    

    北京青年報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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