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建才:金融市場與誠信問題

    誠信問題一直都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對金融市場而言尤其如此。中國媒體最近報道的一些金融市場欺詐案使得我們不得不進一步往深處思考這個棘手的問題。

    誠信缺失實際上是一種交易成本經濟學大師威廉姆森意義上的機會主義行為,也就是欺詐性地追求自利。違規者為什麼敢於冒險做這種事情呢?還是一個預期凈效用的問題,關鍵是這個預期凈效用對違規者來説為正。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如果一種機制為了達到某種社會目標被設計出來卻無法自我實施,那麼就需要附加一種額外的實施機制,這樣才能改變博弈形式,從而改變後果函數。後果函數改變後,合同也就從不能自我實施自動變成了自我實施的了。

    這樣問題最終就變成了由誰來設計這個可以自我實施的額外機制。這個任務只能交給政府,因為政府是強制性制度的供給者。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易憲容研究員的分析,要確立中國金融市場的誠信法則,並非僅僅是提倡個人或行業道德自律,而關鍵是要建立一個奧爾森意義上的“市場擴展性的政府”,並由這樣的政府為金融市場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

    按照易憲容研究員的分析思路,建立實質上以哈耶克的“擴展秩序”為要義的政府就成為解決誠信問題一個重要力量。可是這種從建構主義角度出發的思想卻完全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市場擴展性的政府”乃是基於政府和經濟主體之間的演進博弈而“漸入佳境”的,事實上,正是所謂的“此在知識”的獲得過程決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是不是有效的。這其中最基本的原理就在於,“市場擴展性的政府”的建立不是一個目標的確定,而是一個如何實現目標的過程。筆者認為,靠建立“市場擴展性的政府”來解決誠信問題的想法,從某種程度上來説,是用結果來解釋原因,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但是,無論如何,實施機制還得靠政府來設計,這的確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筆者認為,在基於中國國情的法律不完備的情況下,政府就是要設定嚴格的可實施的懲罰機制以嚴厲懲罰違規者,與此同時還要設法提高對違規者的發現概率。無疑,這樣會加大政府的成本,但是博弈論的分析表明,一個短暫而嚴厲的執法過程的效率,可能大大高於一個投入同樣力量進行的一個長期而溫和的執法過程。事實上,這樣才可以使得違規行為向誠信行為收斂,而不是相反。這和博弈論上著名的“邊緣政策”異曲同工,其本質在於故意創造風險,讓這個風險大到讓違規者難以承受的地步,從而迫使他們誠信行事,以便化解這個所謂的風險。

    筆者認為,通過上面的措施,經濟主體的“欺詐行為”可以向“誠信行為”演進,只有在達到經濟學上經常説的“拐折點”以後,經濟主體的道德自律才可以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在和經濟主體的博弈時也逐漸向“市場擴展性的政府”演進。無論如何,解決誠信問題是一個漸進的收斂過程,任何“藥到病除”式的一步到位的想法都是不切實際的。

    《國際金融報》 2003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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