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進:建立激勵性薪酬制度

    □ 轉變政府對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管理方式

    □ 繼續完善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體系

    □ 大力推行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

    □ 進一步推進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 積極探索建立市場化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

    據悉,最近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薪酬制度改革”方面的課題,並將制訂相應改革試點方案。究竟應該建立什麼樣的薪酬制度,理論界對此看法不一,記者日前就此採訪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東進。

    王東進提出,我們要站在人力資本戰略的高度,設計具有較強激勵性的薪酬制度。

    王東進説,收入分配問題是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影響改革進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具有較強激勵性的薪酬制度,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紮實穩妥地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王東進分析,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既是當務之急,又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我們應該按照十六大所確定的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理論、原則和措施,針對收入分配面臨的形勢,深入研究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思路、方案和步驟,同時,注意總結分配領域改革的基本經驗,指導企業做好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深化分配製度改革,建立激勵性薪酬制度,首先要加強收入分配理論研究,包括如何調整和規範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分配關係;實踐中如何認識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産要素在價值創造中的作用和地位,並按其貢獻進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如何理解保護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其內涵、作用、意義和措施有哪些;中等收入群體如何界定,通過哪些措施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準,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實現共同富裕目標;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理論基礎是什麼,實踐中如何貫徹落實;如何採取有效措施調節少數壟斷行業過高收入,防止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等等。其次應制定和完善收入分配法律法規。一是完善獲得合法的非勞動收入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明確界定收入的合法與非法,加強對合法的非勞動收入的保護。同時,還應細化有關法律規定,讓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依法獲得非勞動收入的途徑和辦法更加清晰、明確,使這些非勞動收入合法化、規範化。二是修訂並完善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根據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的不斷發展,可以考慮制定並頒布小時工資標準,以促進靈活就業,保障低收入者合法權益。三是完善規範壟斷行業收入分配行為的法規,為社會公平競爭和公平分配創造良好環境。

    王東進認為,分配製度改革關鍵是企業經營者和員工薪酬的確定。因此,必須總結近幾年來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經驗,紮實穩妥地推進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第一,轉變政府對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管理方式。在調控方式上,從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在調控目標上,從總量調控向水準調控轉變;在調控手段上,從以行政手段為主向以法律、經濟手段為主轉變;在調控範圍上,從國有企業為主向調控所有企業轉變。政府通過轉變管理方式,為深化企業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二,進一步完善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體系。按照依法規範、加強指導、提供服務和實施監督的原則,完善以“三個指導、兩項立法、一個監督”為重點的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體系。三個指導即建立指導企業工資分配的三項制度,包括工資指導線制度、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預測預警制度。兩項立法即企業工資最低保障立法和工資支付立法。一個監督即政府對企業執行國家關於工資收入分配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對企業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是加大對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處罰力度。

    第三,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大力推行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是激發企業員工積極性、開拓性和創造性的關鍵所在,也是促進企業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其目標就是構建企業內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工資分配促進企業發展、企業發展為工資分配創造條件的良性互動。為實現這一目標,應倡導企業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推行競爭上崗、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崗位工資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確定,職工工資收入主要由其崗位和工作實績來決定,切實解決企業工資分配激勵不足、約束不嚴的問題。

    第四,推進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對企業發展的關鍵和推動作用愈加顯著。經營管理作為重要的生産要素,應當按其所創造的貢獻參與收益分配。堅持經營者收入與企業員工工資分配相分離,實行其收入與責任、業績和風險相掛鉤的分配辦法,實現多種激勵形式相結合,長期激勵與短期激勵相促進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五,探索建立市場化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根據企業不同類型,實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改革的思路是實行市場化的、多種形式的工資決定機制。對一些未改制的傳統國有企業和已經改制的國有獨資公司,可充分發揮職代會對工資分配的作用,通過完善廠務公開制度,建立工資分配的民主決定機制;對於工會組織健全的非國有企業,積極倡導和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新機制,以保護職工的合法報酬權益;對一些已按《公司法》規範改制的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試點,探索建立適合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特點的工資決定機制。 (馬志剛 張萍)

    

    經濟日報 2003年4月7日

    


王東進談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