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信用建設的四個關鍵點

    信用建設的基本原則對信用法律制度的創立和整個信用體系的建設實踐起著至關重要的統率作用。

    筆者認為,堅持以下幾個關鍵點將有利於推進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

    一是立法先行。打造信用,立法先行,這是法治時代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也是當今世界“徵信國家”通行的慣例。例如,經過150多年的發展,目前美國已經生效的金融市場信用管理法律就有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實施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16項。這些法案構成了美國金融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正常運轉的法律環境。並且,隨著金融市場環境的發展變化,美國相關法律也總是不斷地加以修正和完善。我國作為一個信用建設的後發國家,為了有序推進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防止出現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的混亂格局,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與經驗,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抓緊制定一部統攬我國信用建設全局的《社會公平信用法》,對我國信用機構的設置,信用管理體制的模式,信用行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政府、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以及其他主體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以及失信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從而為有效推進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礎。

    二是示範激勵。從信用結構來看,政府信用始終是最大的信用,整個社會信用都是基於政府信用來推動和發展的。沒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絕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會信用。因此,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以重塑政府信用為重點,充分發揮政府信用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無可替代的示範激勵作用。為此,政府職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從“權力政府”轉變為“責任政府”,遏止“設租”“尋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建立信用平臺,並不斷加以鞏固和完善,保證市場機制的高效運作。要加快制定規範政府行為的新的法律法規,以規範、高效的行政服務搭建政府信用平臺;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解決好依法行政,誠信行政的問題;要將信用環境的建設列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目標。

    三是市場主導。加強社會信用建設,解決信用問題,不能從計劃經濟的思路出發,要警惕出現一哄而起的政府行為。沿用計劃經濟的手段,由政府出錢、出人、出力主導信用建設,其結果必然産生壟斷。而壟斷將帶來高成本、低效率和消費者的大量投訴。這樣的彎路真的不能再走了。社會信用體系的主體——信用仲介機構,包括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徵集公司、信用評價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信用諮詢公司等,其立業的根本都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資本承擔經營責任,獨立、公正、客觀、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為社會各界提供信用産品或服務。所以,我國社會信用仲介機構的舉辦者不應是執法者身份的政府機構或在市場中居壟斷地位的利益團體,而是應當由民間投資者聯合出資組建。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信用體系建設給予政策性的支援,扶持信用産業的發展。其一是將保密數據以外的政府數據提供給信用産業。政府完全可以把基礎資訊公開,讓多個信用公司在同一資訊平臺上公平競爭,為消費者提供更優良的信用服務。其二是應當完善立法,通過立法。

    四是“德”“法”並舉。經濟信用的培育很大程度上有賴於倫理信用的推動。因此,重塑社會信用,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主體的倫理信用建設。要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不斷地強化市場主體特別是政府及其公職人員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然而,我們還應十分清醒地認識到,在現代社會,倫理信用的形成光靠道德教化是遠遠不夠的。中華民族歷史上並不是一個不守信用的民族,今天的信用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缺陷造成的。我們的經濟活動事先沒有透明可靠的資訊可供查詢,事後對犯規的人又缺乏有效的制裁,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倫理信用與經濟信用的流失是十分自然,並且難以完全避免的。所以,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除了必須高度重視“德治”——不斷強化對社會主體的信用人格教育培養之外,還必須特別突出“法治”,即努力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與必要的制度安排,嚴懲各種形式的失信行為。 (吳國平)

    經濟參考報 20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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