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報:“排污權”該如何交易?

    據中青線上2003年1月3日消息,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將以每年170萬元的價格,向南京下關發電廠購買1700噸二氧化硫排污權。這是我國首例成交的異地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這標誌著企業污染治理只有投入沒有受益的“老黃歷”被突破。

    讓排污權像青菜蘿蔔一樣買賣,如今不再是新鮮事了:早在2002年6月,國家環保總局就召集山東、山西、江蘇、河南、上海、天津等地的環保及相關部門主管人員,研討和部署在當地進行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的具體步驟及實施方案。

    引入市場機制治理環境污染,確實是社會的一大進步。然而,筆者認為,不解決以下問題,這項措施在執行過程中仍不免要打折扣:

    其一、排污指標究竟是無償佔有還是有償佔有?此前一些地方的試點中,對排污權採用的是無償核發,排污權的交易費往往被要求全部打入環保部門的專項基金,排污權賣出單位要使用該經費時,必須向環保部門專項申請,經批准後專款專用。筆者認為,這不是一種真正的市場交易機制。

    既然排污權已成為可用來交易的“有價資源”,就應該對佔用排污權者收取一定的費用。既可使企業不通過非正常渠道佔有過多的排污權謀利,也可使環保基金有一筆穩定的收入,從而不損傷企業對排污權交易費的自主支配權和清潔生産的積極性,以確保其最大限度地減少排放總量,追求使用最少的排放指標。

    其二、政府部門會不會只專注于“立規則,當裁判”?有人天真地以為,實行排污權交易,治理污染就從一種政府強制行為變成企業自主的市場行為,其交易也從政府間的交易變成真正的市場交易。筆者不以為然。

    據了解,在一些試點地區,排污權交易的程式是:首先由排污單位提出新增排污權申請,環保部門對所需新增排污權審核確認,然後確定出讓單位並由買賣雙方簽訂有償轉讓協議,再由環保部門對轉讓協議見證審批,並對轉讓雙方的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由於一些部門往往不會放棄借此時機獲得的交易利益,不會完全放棄一些配額交易的權利,因而,排污權交易過程仍擺脫不了政府部門的強力干預,仍有可能出現以政代企的行為,對重點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運用行政手段加以扶持和干預。政府過多的參與,會影響排污權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

    其三、企業是願意治污,還是願意購買排污指標?作為商品的排污權進入市場流通後,如果治污代價大於購買指標費用,有些企業為達到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寧可花較少的錢購買排污指標,而不願花較多的錢搞清潔生産。這樣的企業在購買了排污指標後,會更加堅定地認為排污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實行排污權交易,極有可能出現“只要有錢就可以無所顧忌地擴大排污”的怪現象,從而使清潔生産的企業處於不平等的競爭狀態,挫傷其清潔生産的積極性。因此,對於污染早已超過排污總量的企業,政府部門仍要強制其縮減排污量,不能讓其再購買排污指標。

    另外,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為限制競爭對手的發展,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有排污權節余的企業不肯出售自己的節余排污權,造成排污權的浪費;或者漫天要價,擾亂交易秩序。

    正是因為有了上述擔憂,筆者覺得,在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開始之時,有關部門應該馬上研討並制定出與之相配套的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和信用體系趨於完善了,排污權交易才會成為發展經濟、保護環境這兩個齒輪正常、高速運轉的潤滑劑。(勇海)

    中國企業報 2003年1月31日


中國完成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權異地交易
像青菜蘿蔔一樣買賣 深思“排污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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