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鞭炮解禁”説明瞭什麼

    南京某媒體日前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南京市民中有70%贊成“解禁”,反對者只佔30%。1月4日,瀋陽市公安局也對外宣稱,該市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而去年年底,河南省安陽市人大常委會在進行問卷調查後,也決定解除禁放令。(據1月8日《江南時報》)誠然,燃放煙花爆竹也帶來了不少社會問題。比如,放鞭炮傷人的事,每年都會發生很多起,而因此導致的火災也時有發生。這也正是當初“禁放”的理由。但筆者一直覺得這些理由是不充分的。其實,爆竹傷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爆竹品質不合格和爆炸力過大造成的。也就是説,傷人主要是“生産”的錯,而不是“燃放”的錯。只要質監部門嚴把品質關,嚴格控制爆炸標準,傷人事件就可以大大減少。而事實證明,禁放之後,很多城市的火災發生率也並沒有多大的改觀。像“放鞭炮”一樣,世界上還有很多風俗同樣存在弊端。如西方盛行的耶誕節,因為要製作聖誕禮物而浪費大量木材。而西班牙等國的鬥牛節或狂歡節,每年都會造成人員傷亡。

    文化和風俗具有很強的傳承性。要揚棄一種文化和風俗,就必須有一種新的文化和風俗漸漸地去取代,而不能強行斬斷它,使之出現“空白”。“禁放”之後出現如此強烈的反彈而且“復辟”之勢愈來愈猛,就是因為“禁放”後,沒有宣泄情緒的新渠道和營造氣氛的新辦法,而這種“空白”讓大多數人無法忍受。

    更重要的是,文明的進步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不應該採取強制的方式。正如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説:“要改變風俗和習慣,不應當用法律去改變……用法律去改變的話,便顯得過於橫暴。”“應該用法律去改變法律所建立了的東西,用習慣去改變習慣所確定了的東西;如果用法律去改變應該用習慣去改變的東西的話,那是極糟的策略。”

    

    《江南時報》 20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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