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全:關於改革要有新突破的思考  
高尚全

    江澤民總書記在“5.31”講話中談到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時指出:“在新世紀新階段,發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開放要有新局面。”當今,産權多元化、資本社會化、分配公正化、管理法治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普遍趨勢。因此,我國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在這“四化”上下功夫,在這“四化”上探索新思路,尋找新突破,開創新局面。

    産權多元化。過去搞計劃經濟,國有經濟一統天下,“一大二公三純”,阻礙了生産力的發展。搞市場經濟,必鬚髮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實行産權多元化,一切符合“三個有利於”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用來為人民服務。黨的十五大做出了理論創新,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實現形式應該而且可以多樣化;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控制力上;國有經濟比重減小一些,不會影響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依法保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平等競爭。江總書記在“5.31”講話中又指出,“要根據解放和發展生産力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對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這一基本經濟制度含義的認識,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這一制度。”隨著生産社會化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各種所有制之間的相互交叉、相互滲透和相互融合的現象越來越多,混合經濟是必然趨勢。因此,深化對基本經濟制度含義的認識,擴展和豐富公有制的內涵,必須打破傳統的所有制觀念,只要是能促進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和保障人民豐衣足食的,不管所有制採取什麼實現形式,都應大膽地放手發展。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個代表”的核心,人民的根本利益主要靠人民自己來爭取,自己來實現。民本經濟是相對官本經濟而言的,它是以民為本位,以民為主體的經濟,也是民有、民營、民享(人民共用)的經濟。它強調人民是創業的主體、經營的主體、産權的主體,是創造財富的主體,這是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只有把人民的創新精神激發出來,國家才能繁榮富強。

    資本社會化。資本社會化是社會化大生産的要求,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所決定的。隨著資本的擴大和生産規模的擴張,通過個人資本的啟動和聯合,國有資産的資本化和社會化,各種混合經濟、投資基金經濟、社會保障基金經濟、股份制經濟的比重越來越大,資本的社會化是一種明顯的必然趨勢。馬克思曾經説過,“建立在一種社會的生産方式的基礎上,並以生産資料和勞動的社會集中作為前提的資本,在這裡直接取得了社會資本(即那些直接組成公司的個人資本)的形式,而與私人資本相對立。它的企業也作為社會企業,而與私人企業相對立。這是作為私人所有的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産方式本身界限以內的揚棄。”資本社會化能有效地推動社會生産力的發展。芬蘭的諾基亞、瑞典的愛立信這樣的國際化大企業,所以能立足於世界市場上,是與資本社會化分不開的。

    分配公正化。過去搞計劃經濟,在分配上搞平均主義,影響生産力的發展。搞市場經濟,應該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我們要在效率和公平之間找到平衡點。首先要強調效率,充分調動各類生産要素主體的積極性;同時通過再分配調節收入差距。北歐國家的分配有這樣幾個特點:每個人都能平等地獲得公共服務,權利平等、機會平等;收入差距小,中等收入階層佔到總人口的80%左右,形成了穩定的社會結構;政府通過二次分配,實現社會公正,消除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緩解社會矛盾。因此,貧困群體很少,社會比較穩定。但是這種通過高稅收實行的福利制度,由於邊際稅率太高,缺乏進一步創造財富的激勵機制,不能充分調動高素質人才的積極性,而不努力工作的人仍可得到較好的生活保障。像瑞典這樣一個人口不到900萬的小國,長期請病假的人將近30萬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強調競爭,要講求效率,但在這個前提下必須照顧生活困難的群體,以實現社會的公平和穩定,避免兩極分化。管理法治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事無巨細的管理方式,使企業喪失了自主經營的權利。在向市場經濟轉軌中,政府仍通過大量行政審批制度進行管理。審批經濟,不僅使經濟效率低下,影響企業和群眾的創新,而且導致制度性腐敗。這次北歐三國考察中,感到有兩個特點:一是政府管理依法辦事,而且辦事公開透明;二是政企分開。政府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強化公共服務特別是收入分配職能,促進社會公平。例如,芬蘭法律規定:“人人享有自由選擇的經營或産業謀生的權利。不侵犯公德的營業,一般都不需要營業執照。只有個別營業,比如辦藥店,才需要執照。不雇傭他人,只涉及本人及其家屬為謀生進行的營業,不必通知有關部門。”由於政府依法辦事,而且辦事公開透明,因此腐敗也很少發生。管理法治化,關鍵是在法治理念和政府治理理念上要有創新,要有突破。首先,法治理念要從過去強調“管制”向維護市場平等權利轉變,使政府成為創造良好環境的主體;其次,法治理念從“允許”性規定向“禁止”性規定轉變。“禁止”性理念強調的是,法律只規定什麼是禁止做的,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這種理念可以為創新行為提供空間,有利於促進社會生産力的發展。

    (作者係中國體改研究會會長)

    《經濟參考報》 2002年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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