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如何應對WTO的挑戰

盛洪

    我們應該擁有面對 WTO的自信

    面對加入 WTO,有人説狼來了,有的人非常緊張,在我看來,我們不必害怕。因為這種不公平競爭我們都曾經經歷過,而且我們有能力應對。

    1978年改革開放後,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出臺了一系列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優惠的概念實際上是一個不平等的概念,對某些企業的優惠,實際上是對另外一些企業的歧視。所以説改革開放的 20多年來,中國的企業實際上一直在一個不太公平的條件下參與市場競爭。具體表現在賦稅的不公平,比如:

    1、企業所得稅。在特區、開發區,外資企業是 15%,而國內企業到 1995年稅制改革以後才統一調整為 33%;

    2、增值稅。對國內企業徵收的是生産型增值稅,即連固定資産總值都要作為納稅的稅基;而對外資企業,徵收的增值稅叫消費型增值稅,即將所有的生産設備都剔除在稅基之外。

    3、工資徵稅。拿北京的企業來説,平均工資是 1000元,在 1000元以上部分全部歸入利潤,不能打入成本;而對於外資企業,是照實徵稅,也就是説,工資是多少就把多少打入成本。當時,包括聯想、四通在內的許多企業都提出這個問題,説國內企業頒發 5000元工資,實際上只有 1000元打入成本的,另外 4000元要徵收公司所得稅;而外資企業發的 5000工資則全部算入成本,讓我們怎麼去跟外資企業競爭 ?

    這3部分稅收的不平等我們過去計算過,約等於銷售額的 5%。這是一個相當大的份額,因為很多企業的利潤也就不超過銷售額的 5% (2%左右 )。

    稅收對民營企業就更加不公平。因為對民營企業還有兩項歧視,一是市場準入歧視,國內許多産業禁止民營企業進入,如電話、鐵路、金融等。二是在獲得資源方面的歧視。我這裡講的主要是資金也就是資本市場,進入資本市場的主要是國有企業,當然也有民營企業,但比例非常低。還有一塊是銀行體系,銀行體系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服務,雖然近年這種狀況有所改變,但到目前為止,銀行體系服務的主體還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貸款的難度是非常大的。儘管如此,我們也同樣涌現了許多優秀的民營企業。

    從以上方面看,面對 WTO,我們不應有恐懼的心態。我們曾經處在一個不公平的環境,但不管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還是成長起來了,所以我們應該擁有面對 WTO的自信。

    企業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企業制度的競爭

    我們的競爭主要靠什麼 ?靠産品和服務,但産品和服務背後是品質和成本,品質和成本背後是人,而且人還要看在什麼樣的激勵機制下的人。有的企業可能有非常優秀的人才,但它的激勵機制不好,任人唯親,有裙帶關係,那麼即使再優秀的人才也會走掉。還有一點,優秀人才在企業內有什麼樣的配置關係,什麼樣的互相合作的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有的人才是優秀的,但他在企業內的位置不合適,他的才能發揮不出來,這也不行。所以不能簡單地講,企業競爭是人的競爭。我們要進一步講,企業競爭是制度的競爭。所謂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配置資源,即怎麼把恰當的資源配到恰當位置上;二是激勵功能,即怎樣才能使企業內的人才發揮更大作用。所以歸根結底,企業的競爭就是企業制度的競爭。

    “入世”前後民營企業面臨競爭對手的變化

    “入世”前,民企面臨的主要競爭對手是國內的國有企業,總體而言,民企在市場中更多地佔有優勢。“入世”後,對手要發生變化,更多的是大的跨國公司。從制度來講,跨國公司比民企佔有相當的優勢,他們有更堅實的産權制度,良好的治理結構,能夠駕馭大規模的企業組織。所以,民營企業面對的是在企業制度方面優於我們的跨國公司。其競爭可表現在兩個層次:一是在産品和服務上的競爭,這是一種直觀競爭;另一種競爭就是企業內部人才的爭奪,我們面對的是大的跨國公司到我們的企業內部去挖人才這樣一種更致命的競爭。

    應對競爭:民企要練內功改進企業制度

    民企怎麼去應對 ?我強調要練內功,改進自身企業制度,企業制度包含産權制度、治理結構、激勵機制、管理組織和企業組織結構、企業文化等。

    我只強調其中 3點:一是産權制度問題。總體而言,民企産權制度已基本得到解決,比國企産權制度有優勢,但問題依然存在,主要是“紅帽子”問題,前幾年有些企業已經摘了,但到今天為止還有這種現象,主要是因為我們市場準入問題,這需要進一步理順;另一問題就是兄弟創業産權不分彼此問題。第三是最近一兩年的特殊現象,現在有些民營企業是從國企改制過來,這個過程五花八門多種多樣。強調一點,産權制度是百年大計,改制要有堅實的經濟和法律基礎。不然的話,産權是受質疑的、是不安全的,不安全的産權讓你無法放手去做事。第四,民營企業要在高科技領域有所發展、有所創新的話,必須解決高科技人力資本在産權制度中的産權定位問題。我們將來的民營企業,不僅是過去講的藍領工人佔主導地位,而且包括了大量的高科技人才,他們的資本是人力資本。

    二是治理結構。這和民企進一步發展緊密相關。民企可以採取家族制、個人業主制等等,但有一個大的方向,民企要想在規模上有所擴展,要想吸引更多家族之外的人才,就要採用現代公司這種形式,這就面臨治理結構問題。其核心是所謂委託——代理人關係問題,也就是老闆和經理層關係問題,這是中國民企剛剛面臨的問題。在中國,治理結構雖可以引入外國形式,但要形成完善的治理結構是需要我們的探索的;同時我們還要看到,雖然企業有了公司治理結構,但出現各種各樣問題,或是經理人過度擴張、內部人控制侵害股東利益,或是不同股東為各自利益而打派仗,結果導致公司決策不是對公司最有利的。

    在這樣一種現實情況下,需要我們探索改進,真正使治理結構變得成熟,真正解決民企進一步發展存在的問題。治理結構依賴兩方面資源,一是法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大會怎麼開,董事會應怎麼産生,董事會決策程式等,但我們也要知道,有 100條法律就有 100個空子可鑽,不能以為我們只要按《公司法》辦事,我們的治理結構就一定是好的。在歐洲和北美,近幾年出現了公司治理運動,即推出一些公司治理的基本規範 (不是法律條文 ),它是公司自願接受的條文。這一運動目前也走入了中國,上海 APEC會議就曾討論和亞洲各國共同推出亞洲公司治理規範這一議題。這類似于企業行規,沒有法律強制執行。這種規範的推出説明,法律只能管到一定的部分,而其他部分要靠公司高層領導人、股東、董事的道德自律。

    在這裡我們要分清治理和管理。治理實際是指公司的戰略決策、對高級領導人的評價、激勵和約束,另外還有公司的決策機制;而管理是對日常經營事務進行管理。在中國一方面這二者混為一談,另一方面重管理輕治理,我們認為公司領導就是決定公司今天要生産什麼,明天要賣什麼,哪兒要設一個銷售點等等這樣的問題。我們的董事會一年只開一次,一次只開一天,實際上公司許多重要的事情沒有解決,這是本末倒置之事。

    三是企業文化。它實際是企業領導代表企業對社會的一種態度問題;是企業的基本規則;同時它還在企業內部彌補法律、企業規章制度的不足,起到使人們能從內心實現道德自律的作用。

    舉一個例子。福特在美國和德國各有工廠,其設備、技術、管理、組織等一模一樣,但有一個區別,生産效率在德國比在美國高出 50%,原因何在 ?經濟學家發現,任何企業內部有一個常規,一個人進入企業,幹得太多太少都有人罵,只有幹得大家差不多才沒有人罵你,這就是常規。在德國的常規是人們傾向於更努力地去工作,所以其效率要高;而常規是由企業的文化決定的,所以企業文化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應對競爭:對企業外部生存環境的一種呼籲

    我們對民企外部生存環境有一種呼籲:

    首先, WTO壓力迫使政府要對內開放,要開放壟斷部門。去年確實有這麼一種趨勢,但同時我們也發現我們開放的步伐還是有些緩慢。雖然去年“兩會”後,朱總理也強調打破壟斷,鼓勵競爭,各大部委均在開會討論,但現在還未看到具體東西出臺。所以我們呼籲現在壟斷領域開放步伐應再快些。

    其次,我們經濟發展比較快,但社會信用程度低。社會信用缺乏和政府有某些方面的關係,現在股市上的黑幕,做假賬,其實許多背後是地方政府在作假賬。所以我們呼籲政府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第三,目前我們在改革審批制度,各個城市、省均在進行,這是大好事。行政審批為企業設置了一道門檻,企業每過一個門就要扒一層皮,企業的政府成本太高了。審批改革將為企業創造一個更好的市場環境。但應注意的是,許多地方行政審批改革是在走過場,表面上取消合併了一批審批制度,實際很可能是他把沒有利益的那些審批制度去掉了,有利益的還把在手裏。對於這項改革,應從《憲法》這一根本上改革,即任何執行審批制度的機關都沒有權利自我設立審批制度。從理論上來講,一個城市的審批制度應經本市人大投票或授權後,才有合法性。如果部門能自己去取消審批制度,那將來也會把它恢復,所以取消行政審批這是一件好事,但要防止死灰複燃。(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 盛洪)

     (本刊記者李玉榮根據錄音整理)

    

    《中國經濟快訊週刊》 2002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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