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級法院日前對被告人王東涉嫌金融憑證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王東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王東,現年29歲,原係中國工商銀行湛江市分行儲蓄專櫃副主任。2000年8月26日,王東收受社會閒散人員“龍哥”的好處費人民幣1000元後,應“龍哥”的要求,于次日利用其在銀行儲蓄專櫃當班之機,違法為“龍哥”套取了一本空白銀行活期存摺,並在存摺上偷蓋上銀行的業務章。
同年9月1日,湛江某公司老闆到王東當班的儲蓄專櫃辦理存款225.64萬元。當晚,“龍哥”及同夥“小陳”要求王東第二天上班時讀取並摘錄該儲戶的存款資料,同時再套取一本空白活期存摺備用。9月2日,王東利用當班之機,偷閱了該儲戶的有關存款資料,測試核準交易密碼,並摘錄下有關資料交給“龍哥”的同夥曹一亮,由曹一亮根據王東提供的資料以儲戶的名字偽造了一本存摺。
9月10日,“龍哥”的一名同夥持偽造的存摺和身份證到王東當班的櫃檯要求取款4萬元。由於該存摺事先被故意弄濕,以致銀行電腦無法閱讀該存摺的磁條資料。王東故意隱瞞真相,將偽造的存摺交給其他工作人員辦理換折手續。由於其他工作人員未能識別該存摺的真偽而為該人辦理了換折手續。至9月18日,“龍哥”、“小陳”一夥持存摺多次向有關銀行共冒領儲戶存款人民幣183.68萬元,王東分得贓款3.3萬元。犯罪後,被告人王東向有關部門投案自首,並在其家屬的幫助下向銀行退賠人民幣11萬多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其是銀行工作人員的便利,與他人內外勾結,偽造銀行存單騙取銀行存款人民幣183.6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應予嚴懲。但被告人在犯罪後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判處,故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新華網 20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