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 消委會呼籲消費者説不!

    【話由】

    買一送一?大減價?抽到大獎?有贈品領?……種種促銷手段對消費者而言魅力十足,當一些消費者依照商家的促銷計劃匆匆買下貨品後才發現,原來促銷是假,騙銷是真,該得到的沒得到,而商家卻毫不羞愧,以“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一句話將消費者頂得啞口無言,嘆氣而歸。

    其實,“最終解釋權”是近年來商家促銷宣傳中出現率最高的詞彙之一,一位業界人士私下透露:寫上它,商家就會在一些糾紛中佔盡主動,避免尷尬、扯皮。究竟商家在宣傳單張上打上“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一句話,能否逃脫法律責任呢?消費者怎樣才能避開個別商家設下的“最終解釋權”陷阱呢?本報記者就此進行了以下採訪。

    -權威説法

    最終解釋權是商家自設特權消委會稱其不具備法律效力

    市消委會人士:對於牽涉到消費者利益的活動,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而各式各樣的促銷廣告是與消費者達成的一種協議,具體內容應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儘量不要讓消費者産生歧義和誤解。如不得不“解釋”一番,充其量也只能是商家保留的一種“解釋機會”,肯定不是最終裁定。它不能對消費者的權利予以限制,更不應總是讓消費者“受傷”。如果商家玩文字遊戲,在故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後,用“最終解釋權歸所有”這塊擋箭牌來推卸責任,或者為可能發生的糾紛找退路,就是不合法的。

    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有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後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含有這些內容的統歸無效。商家的這種“最終解釋權”,實質上是經營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為自己獨設的特權,顯然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而且,解釋權所指一定要透明,商家促銷、打折活動的內容要解釋得清楚明白,包括促銷獎品的數量、範圍、用途、時間等等都要事先向消費者表述清楚,否則對消費者就有“欺詐之嫌”,而且促銷獎品絕對不能是假冒偽劣産品,品質一定要過關,否則消費者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商家提出訴訟,並提出索賠。

    最後,消委會呼籲消費者對商家的“最終解釋權”要理直氣壯地説“不”。

    -各方説法

    連鎖經營行業協會:“解釋”是否恰當關係承諾真假

    省連鎖經營行業協會有關人士:大多數商家是不會故意以促銷來欺騙顧客的,尤其是大商場,他們搞促銷活動有時還會剩下一大堆促銷品。説商家打出“最終解釋權”一詞是為了欺騙顧客,這話是不公道的,每年商場被偷走多少東西呀,商場有時同樣是弱者,很多促銷活動都有不可預見的事發生,商家如果沒有最終解釋權可怎麼辦?有關最終解釋權的投訴,有時也不完全是商家有意造成的,也許工作人員解釋不當也會讓消費者誤認為受了欺騙。當然,信譽較好的大商場尤其不應該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在進行促銷活動之前應當滿打滿算,不要給消費者造成虛假承諾的印象。

    商場:“解釋”已有契約購物就應守約

    某大型商場的負責人:促銷獎品並非商品,促銷活動卻有如合同,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了獎品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所以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消費者可以不進來購物,既然進來購物,就應按照條約的內容執行。

    工商局:“解釋”不符廣告廣告即屬虛假

    市工商局有關人士:像促銷、打折的“聲明”、“告示”都應被視為“不平等條約”,因為這些格式條款的提供方都是經營者。條款內容全部由經營者單方面擬定,不需要、也不可能和消費者事先協商確定,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廣告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如果經營者所作解釋與廣告內容不符,就有發佈虛假廣告之嫌,有關部門將會依法予以處理。

    律師:“解釋”若不誠信可以訴諸法律

    國信聯合律師事務所陳默律師:商家促銷廣告上的“最終解釋權”分為兩種情況:當商家的解釋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並與公眾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時,便具有法律效力;當商家的解釋故意隱瞞事實,給消費者造成重大誤解時,就不具法律效力。如果是後者的話,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或其他途徑討回損失。

    個案一

    買支雪糕中手機廠方變口搞錯了

    黃小姐今年7月份買了一支雪糕,發現自己中了一等獎(一部手機),當時該廠也認定這支雪糕是正品,黃小姐高興萬分地到公證處驗證,沒想到公證處不予承認,廠方也立即變口,説是內部工作出錯,只能給黃小姐一個安慰獎,因為他們享有最終解釋權。黃小姐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騙,投訴到消委會,經消委會調解黃小姐才得到了這部價值3000元的手機。

    個案二

    購物積分領贈品超市耍賴稱無貨

    廣州某大型超市四處派發宣傳單張,稱在該超市購物可積分,積夠60分可獲贈一茶壺。黃小姐為了得到贈品,每次購物都到該超市,好不容易買夠上千元商品,積夠60分,沒想到多次聯繫該超市,該超市每次不是説茶壺送完了就是説暫時無貨,黃小姐提出異議,超市工作人員連解釋都懶得解釋,一指門口那塊宣傳牌子下方的“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便轉過了頭。黃小姐投訴到消委會,消委會出面調解,該超市才送了一個茶壺給黃小姐。由於領這個茶壺費盡週折,黃小姐覺得自己雖討回了公道,卻已被親戚朋友看作一個斤斤計較的小氣鬼,心裏並不好受。

    貼士

    購物須知一二三

    ●不要為得到些小實惠匆匆買下貨品,不要被促銷宣傳炒得忽略考慮:自己是否需要這種産品?自己是否需要馬上在此商場購買這種産品?促銷價真的實惠嗎?

    ●消費者接受獎品或贈品時還應留意其標識。建議消費者不要輕易使用沒有標識的産品。

    ●購買商品之後,消費者應留好購物小票、發票,保存好商品標簽和包裝,以便出現品質問題時順利退換貨,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南方都市報》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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