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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手段殘忍 全國婦聯建議“重典治暴”

    中國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社會問題。全國婦聯建議在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一切形式的不法侵害行為。”

    據全國婦聯信訪表明,家庭暴力手段越來越殘忍、令人髮指。如辱罵、毆打、砍手、剜眼、割鼻、割耳、煙頭燙、柴油燒、灌農藥、潑硫酸、關禁閉、捆綁、跪地、餓飯、趕出家門、扔進水塘等等。施暴者一般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為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其中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最為普遍,也最為嚴重。

    據介紹,去年下半年,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來信來訪總數為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類110070件次,佔總數的39.26%,反映家庭暴力的20148件次,佔婚姻家庭類的18.3%。去年廣東省婦聯開展的一項調查結果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在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79.4%為丈夫對妻子施暴。

    全國婦聯指出,家庭暴力從隱秘轉向公開,由家庭暴力引發的惡性案件逐漸增多。以前,家庭暴力較為隱秘,近年來由於施暴者手段殘忍,施暴後果嚴重,家庭暴力開始公開化,媒體不斷曝光的殺人、傷害等惡性案件不少是由家庭暴力引起。1998年11月寧夏發生的3起殺妻案,都是丈夫用刀刺、杖打、油燒的方式對妻子施暴致死。湘潭縣姜畬鎮金陵村42歲婦女楊友蘭在生前的一封告狀信中寫到:“我們結婚19年,他打我不要有原因,也不要選地方,説打就打。派出所説,要死了人才能出面。”結果,幾個月後的一個深夜,楊友蘭真的被丈夫用柴刀砍死。死時,她的口袋裏還裝著一封告狀信。

    家庭暴力對家庭和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家庭暴力侵害婦女、兒童和老人的人身權,威脅他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湖南省婦聯對254起家庭暴力案件的調查,遭受家庭暴力的254名婦女中,165人鑒定為輕微傷,佔65%;48人鑒定為輕傷,佔18.9%;27人為重傷,佔10.6%;8名婦女慘遭殺害,6名婦女不堪淩辱,自殺身亡,佔5.5%;其中有8名婦女有孕在身仍遭毒打,導致流産。長期遭受暴力的婦女和老人多數在精神上處於惶恐和驚嚇中,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閉。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後果更為嚴重,使他們性格消極、孤僻、憂鬱,對一切失去興趣。

    有關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長大的男孩,成年後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在非暴力家庭中長大的孩子要大,比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容易犯罪。年齡較大的子女則以外出流浪的方式逃避。

    家庭暴力成為婚姻和家庭關係破裂的主要原因。據司法部門反映,家庭暴力是引起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佔離婚案件總數的50%至60%。

    家庭暴力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福建省婦聯反映,1996年福州地區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殺人案件11起,爆炸一起,縱火一起。長期遭受暴力的婦女,當忍無可忍時,有的殺人進行報復,有的自殺求得解脫。今年,浙江省臨安縣一名婦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決,雇了4名打手,將其丈夫打死。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家流浪的兒童也逐年增多。

    家庭暴力得不到制止的原因複雜,如封建夫權思想根深蒂固,婦女的經濟地位與男子不完全平等,施暴者綜合素質低等,但現行法律對於發生在家庭成員中的較輕的傷害沒有明確規定也是一個主要的原因。

    因此,全國婦聯建議,在新婚姻法的總則部分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一切形式的不法侵害行為。”二是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責任人及義務:“實施家庭暴力,情節惡劣,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情節嚴重,致使被害人輕傷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民事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應立為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給以法定的治安處罰;公安機關對於接到求助、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要及時制止,並視情節依法處理;鄉、鎮人民政府、城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組織,對於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制止、調解。”

     中新網 20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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