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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重大責任事故 法律該做什麼?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增強立法前瞻,建議增設“妨害安全管理秩序罪”

    重大責任事故,一個日益沉重的話題。

    近年來,全國各地重大責任事故屢屢發生,交通運輸、房地産、採礦、旅遊等多個行業均有涉及,不但造成國家和群眾財産的重大損失,而且危及群眾的生命安全,給社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重大事故頻繁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它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和法律運作機制中存在一些問題。確切地説,存在一些法律上或執行中的缺陷。比如: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等等。

    面對頻繁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法律究竟能做些什麼?

    當務之急,是要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目前,我國關於安全生産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並不少,關鍵是在執行當中被打了折扣。敢於在法律面前打折扣,無非是出於地方、部門、小團體和個人利益的驅動。一些地方、單位和個體業主為了加快生産進度、降低資本投入,全然不考慮安全因素,冒險心態嚴重;一些安全檢查部門或考慮各方面的“關係”,或由於本身責任心不強,或只顧罰款創效益,導致對各種隱患和險情檢查排除不力、執法不嚴。

    筆者注意到,國務院已于近日頒布了《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相信與此相關的行政立法行為仍將繼續。更重要的是,必須丁是丁、卯是卯地嚴格執行。

    其次,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識和安全防範意識。這項工作在短期內不能一蹴而就,必須常抓不懈。全民守法意識體系和安全防範意識體系的建立,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的最根本保證。

    再次,從更深層次考慮,要解決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的滯後現象。尤其是在刑事立法方面,應增強立法的前瞻性,確立並推行對事故隱患責任人的刑罰處罰制度。為此筆者建議設立“妨害安全管理秩序罪”。

    現行法律的責任主體不明,往往有很多單位和個人應該對事故負責,結果卻都不負責或者平均負責,以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至於我國新修訂的刑法,也強調的是事後懲罰和過失因素,缺乏法律應有的前瞻性。現實的情況是,很多事故是在當事人不執行主管機關的限期整改通知、停業整頓通知的情況下發生的,甚至是在多次置行政決定於不顧的情況下發生的。而按照目前的法律體系,只要重大事故尚未發生,對這些冒險者最多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在具體執行中則大多以罰款了事。相對於業主追逐更大經濟利益的心態,相對於一些地方政府出於地方利益的縱容,相對於眾多公民很可能付出的生命代價,這種處罰的力度實在太弱,缺少應有的威懾力。

    筆者建議,將上述冒險行為也納入刑法的調整範疇,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類型下,增設“妨害安全管理秩序罪”的新罪名。對行為人以故意犯和行為犯論處,而不以過失犯和結果犯論處,採取人身刑和財産刑並重的刑罰方式予以處罰。這可以有效地震懾違法犯罪,杜絕行政執法中的彈性行為。

    《人民日報》 2001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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