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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人民銀行要求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銀行以及其他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協助做好人民法院的執行。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通知要求,對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或查閱的有關資料,包括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帳簿、有關對帳單等資料(含電腦儲存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並加蓋印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抄錄、複製、照相,但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通知指出,有關人民法院在執行由兩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與仲裁、公證等有關機構就同一法律關係作出的兩份或者多份生傚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需要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院,予以查詢、凍結,但不得扣劃。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就該兩份或多份生傚法律文書上報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解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共同上級法院的最終協調意見處理。

    新華社 20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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