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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66號

    《司法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已經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于發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福森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司法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

    2001年7月12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司法部決定:廢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頒佈施行的《律師資格考試辦法》。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法制日報》 20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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