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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方面負責人指出統一司法考試將産生四大影響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記者近日就此採訪了有關方面負責人。他們認為,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為建設高素質司法隊伍和律師隊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這一制度的實行對提高法律職業人員的素養,確保司法公正,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司法體制必將發揮重大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我國建立這一制度目前條件已經具備:社會各方面對建立這一制度形成共識;司法部組織的律師資格考試,經多年實踐已取得成功經驗,效果較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組織多次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積累了一定經驗。

    這位負責人指出,統一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將産生深遠影響:一是有利於嚴把司法人員錄用關,保證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進入司法隊伍和律師隊伍。二是有利於擴大法官、檢察官的知識面。法官、檢察官、律師經過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對三方面業務都有了解,更有利於提高審判、檢察、律師工作品質。三是將對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改革産生積極影響。過去法官、檢察官主要從法院、檢察院內部産生,今後則要從有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這不但擴大了選人範圍,還有利於法律專業人才的流動。四是對我國法學教育提出新的課題。通過司法考試實際上是獲得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資格,法學教育必須適應這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建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是社會的進步,法制的進步,符合時代要求,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司法機關的特點。要按照修正案的規定及其精神統一認識,制定好實施辦法,同時解決好考試銜接的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韓杼濱也強調,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過程中,統一司法考試勢在必行,是一件好事,也是件大事,一定要認真研究,注意總結經驗,使之逐步發展成為公認的正規的權威考試。

    實行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更高的要求,司法部部長張福森説: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這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環,對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有著重要的意義。司法行政部門要依法認真履行好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正案關於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規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經會商決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初任檢察官考試和司法部的律師資格考試都不再單獨組織,而統一納入擬於明年初舉辦的首次國家司法考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將在全面總結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資格考試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有益做法,深入研究、反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儘早提出國家司法考試的實施辦法。

    

    法制日報 20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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