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為智慧財産權提供有傚法律保護

      隨著我國以堅定的步伐向WTO邁進,經濟、科技、貿易、文化等領域的智慧財産權法律問題已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日前,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軟體業人士應邀參加了由中國青年報社組織的一個座談會,與會者痛斥遍地氾濫的盜版、假冒、侵權行為,並提出一些頗有分量的觀點。

      智慧財産權不單是一種財産權

      智慧財産權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相信大多數人都知道它是一種無形資産,是一種財産權。那麼這樣理解是否到位呢?

      與會的社科院智慧財産權中心副主任周林認為,智慧財産權從本質上是一種私人所擁有的財産權,這在很久前已為大多數國家承認,但在我國承認智慧財産權為私權是在1979年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當中。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的序言明確規定:要求全體成員所承認智慧財産權為私權。私權就是為某個人、某個組織所擁有的,別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侵佔的權利。你到人家裏抱走彩電,是賊,是社會規範和公眾所不能接受的。同理,智慧財産權、發明、專利、版權也是一種私有財産權,你隨便拿去用,就跟到人家裏去偷彩電一樣。

      除了説智慧財産權是一種財産權、私權,周林説智慧財産權還是一種人權。今年的九屆人大四次會議正式批准我國加入《世界人權公約》,人權宣言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版權是人權的一種。它不僅僅把智慧財産權作為一種普通民事的私人權利來看待,還把它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來看待,這有助於提高政府及社會公眾對智慧財産權的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蔣志培也談到,智慧財産權不只是一種財産權,一些智慧財産權還具有精神上的權利特徵,如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作品完整權等。周林説智慧財産權有些與財産無關的是純精神層面的,如名譽、成就感等,這種精神權利也是智慧財産權當中很重要的一項權利。

      一味指責執法不力是片面的

      面對當前猖獗的假冒、盜版行為,人們普遍要問:為何屢禁不止,癥結何在?在這次座談會上,有專家鮮明地指出,這個問題是社會轉型的反映,不應僅僅只糾纏于智慧財産權立法、執法等問題。

      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教授李木盾説,當前大量的造假、盜版、侵權行為,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智慧財産權問題,而是社會轉型中的一種相當普遍的問題。比如我們説打假是保護消費者,但就出版物、電子讀物和軟體而言,消費者會説,買假對我有何壞處?在一個短視的社會中,不靠改造結構,建立規則,只靠打假,成本既高,也難以解決問題。

      李木盾談到:關於智慧財産權問題,在中國值得憂慮的首先是存在“環境”或者説是“制度安排”的缺陷,也就是有的學者提出的“後發劣勢”問題。後發國家最容易學人家的技術,而忽視産生新技術的制度化環境。我們總説我們用了多短的時間完成了別人多長時間的技術進步,但不要忘了,我們是模倣,別人是創造。創造,尤其是標誌著一個時代的新技術的創造,是需要特有的制度化環境的。

      今天,我們放棄計劃經濟搞市場經濟,為此制定了有關商標、專利、著作權及軟體方面的法律。李木盾説,但我們的社會結構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是一個複雜的、漫長的過程,在社會轉型結束之前,也就是在今天,如果説我們不能靠加速改變結構、創新制度,僅僅靠“立法”和“執法”,那是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

      智慧財産權訴訟要講成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説,有很多被侵權者感到與侵權者打官司費力費時不值得,這説明在智慧財産權訴訟制度設計上有問題。智慧財産權案件糾紛的訴訟程式過於複雜,規定要由指定的高級、中級法院管轄,一些法院沒設智慧財産權庭,很多案件要到北京來打,成本太高。這種制度設計沒有把智慧財産權案件當成普通案件,看似是對智慧財産權案件審理的重視,實際對權利人設置了過高的門檻。這種特別程式其實卡住了權利人對保護自己權利的積極性。

      為使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更有成效,他認為可以從制度設計上制定一些對策。首先是訴訟中的程式不能設很高的門檻,要把智慧財産權當成普通民事案件來處理,使人們不用太費勁就能行使這項權利。對一些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考慮設置簡易程式,如我的三千字被別人抄襲發表了,我就可以通過簡易程式,對他發出警告,這樣權利人的權利更容易得到保護。現在複雜的程式設置反而達不到所追求的效果。

      再有,在智慧財産權保護領域要特別重視侵權行為法的適用。對智慧財産權保護,刑事手段有用,但是用得很少,行政手段也有,也不是很得力。智慧財産權是種財産權,對財産權的侵害適用財産手段來解決、來救濟,是最好的方法。對於侵權行為的賠償,要有補償、制裁和警戒三方面的作用。為了對侵害智慧財産權給予更有力的打擊,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雙倍賠償的做法,對智慧財産權領域侵權行為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的案件,可以建立懲罰性賠償金,給侵權行為以更為嚴厲的制裁,以更好地保護權利人利益。

      蔣志培對此説到,目前對智慧財産權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及手段有諸多不適應之處。打擊假冒要有線索,而公安警力有限,對此我認為要在偵查方面投入力量,建議公安機關建立專門的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偵查機構。也應考慮允許一些仲介機構參與一定範圍的有關調查活動,發揮民間仲介的力量。比如可以由智慧財産權保護中心負責調查,類似國際上的“私人偵探”,在嚴格規範下擁有一定調查權,對侵權行為摸到線索告知警方,再投入力量去偵查,然後進入訴訟程式。還可以明確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買假雙倍返還”的法律規定,包括知假買假的情形,發動消費者對付假冒偽劣,這樣可以少投入,又對付了假冒偽劣。政府主管部門也可以花錢買假冒産品,買到了就作為證據,依法狠狠制裁造假者。

      沒有權利意識就談不上保護

      原清華大學教授丁英烈現是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他説,我們的企業智慧財産權意識之薄弱令人擔憂。他所接觸的假冒産品的生産廠家老闆常講這樣兩句話:老子是中國的公司,他是日本的,我生産的東西怎麼侵犯到他頭上啦?還有的問:我看到市場上這個東西賣得好,就拿來做,我憑勞動掙錢有什麼錯?實在是理直氣壯。現在已經到了必須明確智慧財産權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到了為保護智慧財産權大聲疾呼的時候了。

      民法專家何山談到,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將更注重保護創作者的權利,然而,在執行著作權法過程中肯定會遇到不少問題。有人開玩笑説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要去餐廳收錢還不得讓人打出來?所以這更有賴於我們對智慧財産權的了解,在全社會樹立起尊重知識、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觀念,對那些肆無忌憚的抄襲、盜版行為人人喊打,使智慧財産權的發展更加健康有序。

      蔣志培説,現在法院和行政機關都是在發生智慧財産權侵權案件後予以制止,是否能合理分工,將智慧財産權保護延伸到生産領域及源頭上,不要總是在出事後處罰。教育企業和群眾的工作更重要。應由政府或相關組織成立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指導機構或者就是政府相關部門的功能,為大小企業充當市場經濟導航員。周林表示,目前對於智慧財産權的保護還沒有形成一種很好的文化背景和法制氛圍。在整個社會當中沒有形成保護創新、保護作者、保護髮明人的共識。本土資源在保護智慧財産權方面是非常欠缺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問題不斷出現,如網路傳播、知識普及與保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發明的關係等問題都需要作進一步研究探討,所以提升整個社會國民文化教育水準、法制道德觀念,同智慧財産權保護一樣是一個需要不斷完善進步的過程。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