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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構築安全的屏障
——溫州群體矽肺病案帶給勞動安全的警示(二)

    有人對矽肺病的嚴重性概括為Ⅰ期離崗,Ⅱ期臥床,Ⅲ期“靜養”。事實也正是如此。

     記者在溫州採訪的矽肺病患者,大都三十來歲,雖然正是壯年,正是全家賴其養家糊口的時候,但他們卻喪失了勞動能力。

     有跡象表明,前幾年主要發生在廣東、福建等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急慢性中毒事件正在向內地延伸,職業危害已經成為影響勞動者健康,造成勞動者過早失去勞動力的最主要因素。

     靠什麼保護健康

     職業衛生工作對於提高勞動者健康素質,促進我國勞動力資源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據衛生部的不完全統計,全國每年報告各類急慢性中毒數千人,死亡數百人,新發塵肺病人仍以每年1.5-2萬例的速度增長。鄉鎮、個私企業的職業衛生問題更為突出。

     經濟的發展,難道必然伴隨著職業危害的增加?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但原因何在?有關人士認為,對金錢的慾望導致一些人利令智昏是其一,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有關法律工作的滯後。

     大多數嚴重職業病是可預防而難以治療的。因此,職業病防治立法必須著眼于預防,抓職業危害源頭,消除職業病病因。特別是要抓好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即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做好生産原材料管理、工作場所危害管理以及早期發現和處理健康危害等。

     防治職業病中的“治”,也不是片面的“治療”,更重要的則是“治理”,即職業危害治理,特別是對現有職業危害進行有計劃、分期分批地治理。

     “保護勞動者健康”在立法上要具體體現在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權利上,要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明確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用人行為和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

     然而,我國目前在職業衛生領域的法律距此條件還很遠。

     執法切忌形式主義

     對於職業安全,我們一直沿用著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而關於職業病的處理,執行的也同樣是1987年制定的標準,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個體、私營經濟的迅猛發展,它們已很難適應當今的經濟形勢。其問題主要在於未能充分規範政府、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職業衛生服務機構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使職業衛生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對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不了解,從而導致了職業衛生的無序狀態。

     更為遺憾的是,這部條例還因為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在貫徹執行中被大打折扣。有些地方片面強調經濟發展,忽視勞動保護,有些地方對效益好的企業睜只眼閉只眼,只管收稅,不問利從何來……儘管目前各級衛生部門已形成一個覆蓋全國的勞動衛生網路,但是,因為沒有法律的有效保證,有些衛生部門往往是“求著企業”為其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因此,工作開展困難。

     同時,個別地方“靠會議防事故”、“靠文件防事故”、“靠口號防事故”,形式主義頑疾的存在,從某種程度上助長了職業病的增長。

     特別應當指出的是,當前各地出臺的社會保障制度均未包括職工職業健康體檢和疑似職業病患者鑒別診斷期間的診療費用,這個問題在國有企業中尤為突出,它影響著職業病的儘早診斷和治療。

     嚴酷的現實告訴我們,加強法制建設,依法進行衛生監督,用法律構築安全的屏障迫在眉睫。我們必須從市場經濟的實際出發,改變思維方式、改進工作方法和管理方式,抓好法律法規的落實和執行工作,通過法律、法規的強有力貫徹和執行,把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個人,並通過法規,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責任追究制度,從而讓那些想以安全為代價降低成本的企業或個人望而卻步。

     呼喚《職業病防治法》

     “依法治國”是我們的治國方略,與政府其他工作一樣,職業衛生工作也必須納入法制軌道,並且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修改和完善其有關條文。

     1999年7月,衛生部在多年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草案。人們盼望著它早日出臺。

     據了解,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草案)》,針對有毒有害作業和放射性作業等産生的職業病,規定了預防性衛生監督制度、企業作業環境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人的健康監護制度等法律制度和有關的法律要求。

     消滅職業病危害將成為預防職業病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勞動合同將增加一項新的內容,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註明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職業危害和後果如何,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衛生條件如何,用人單位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同時,《職業病防治法》出臺後,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提高勞動者安全生産的素質將完全由用人單位負責,即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和教育。

    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健康保險,否則將被重罰或者關閉,産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勞動者的健康賠償,而且會被重罰,相關的責任人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 人們對《職業病防治法》寄予了無限厚望。然而,制訂一部好的法律不容易,要把它真正執行好更難。

     防治職業病,我們還有很多的路要走。

    

    工人日報 20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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