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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該不該做廣告?

    本期嘉賓: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岳成、律師張國印、律師田愛京

    本期話題:如何看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做廣告

    主持人曉陽:現在各種媒體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廣告可以説隨時可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僅做廣告,還利用各種方式來提高知名度,樹立自己良好的形象,而也就是幾年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做廣告還是聞所未聞的事,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變化呢?

    岳成:這種變化的出現是有它的現實必然性的。我看首先是法制建設日益健全的推動。我們知道,律師是民主的産物,是法制的産物。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加強,律師在國家與社會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日益加強,這樣,有事找律師才會成為當今社會的一種普遍觀念。所以,只有法制健全了,律師管用了,人們才會去找律師,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這樣,律師做廣告才有意義,這是前提。

    其次是當事人選擇需要的拉動。對於當事人來説,能找到一位好律師很關鍵,但怎麼找到好律師呢?當然需要比較,需要選擇。也就是説,得知道有哪些所、哪些律師、都怎麼樣、怎麼聯繫等等,從這個角度看,當然需要能夠通過快捷、便利的方式來獲悉相關的基本資訊,其中,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媒體上刊登一些經營性的廣告就顯得非常有必要了。

    其三是律師本身需要的驅動。現在,無論是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其市場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在當今法制時代和資訊時代,以往通過人情、關係、甚至通過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更有甚者通過具體辦案人員來獲取案源的生存之道已越來越難於符合市場化的需要了。所以,律師在不斷提升自己專業素養的同時,也需要讓更多的人來了解自己、信任自己,這當然首先要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情況。其中,廣告宣傳當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

    張國印:關於律師做廣告的出現,我認為至少有以下原因:

    第一,律師已不再是國家幹部,法律服務已市場化,律師事務所要生存要發展,要參與國內甚至國際同行業的競爭,律師事務所做廣告是非常正常的。

    第二,現在律師事務所多為合夥制,國資所也正在改制,在大多數合夥制律師所和國有制律師所中,律師個體單獨開拓開展業務,在所裏的收入實行效益工資制。

    第三,絕大多數剛執業的年輕律師被業務少的生存問題困擾,相當一部分律師長期處於無業務或業務量明顯不足的狀態,於是要生存要發展,通過媒體做廣告開拓業務就成為首選了。

    田愛京: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做廣告也可以説是公平競爭的需要。針對部分案源被少數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壟斷(有的甚至以支付“資訊費、回扣”等非法方式取得案源)的情況,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參與競爭,只能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以擴大公眾對律師的選擇面以增加自己被選擇的機會。

    曉陽: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1996年通過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37條第3款規定,禁止律師利用新聞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攬業務、排斥同行,很多人由此認為律師不應該做廣告,而現實是做廣告的律師已經為數不少,你們如何理解律協的這一規定?

    岳成:我看把該款規定理解為律師不應該做廣告是不妥的。律師做廣告是不是就等同於利用傳媒炫耀自己、排斥同行而招攬業務呢?當然不是!不能一刀切,得看廣告內容。如果是通過無中生有,以小誇大,做虛假宣傳,那就不是一個單純炫耀自己的問題了,而是構成欺詐,欺騙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在廣告中有貶低他人、詆毀同行名譽的內容,那就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樣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廣告內容真實、合法,那就應區別對待。它不僅沒有損害他人利益,還對社會對當事人有益,它違背了什麼道德?違背了什麼紀律?憑什麼要禁止?所以,問題並不在於律師該不該做廣告,而在於律師做的廣告是否真實、合法!

    張國印:我個人認為全國律協上述規範內容並不是禁止律師做廣告,而是對律師執業中存在的一種不正當競爭情形的禁止。我國現在的法律服務市場,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的存在是不能否認的,但做規範的廣告宣傳應屬平等競爭的範疇之內。“酒香也怕巷子深”,這應該能夠説明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做廣告是必要的。實際上,一些律師已通過廣告途徑,由最初的無業務發展到業務繁忙,不僅解決了生存問題,而且已小有發展。已有幾百年律師發展史的一些歐美國家,就允許律師做廣告,這是值得我們借鑒的。《我在美國當律師》的作者、留美的張曉武律師,在剛執業時不就是通過在報紙上做的一個小廣告,而開始有了自己的第一筆業務嗎?

    田愛京:從該規定本身來看,它並沒有明文禁止律師做廣告。即使是該項條款在表述上比較模糊,可以有多重理解的可能,我們正常的理解也不能只顧咬文嚼字,而脫離目前的客觀形勢和現實情況,而是應本著有利於促進律師事業的發展的原則,拋棄不利於甚至阻礙律師事業發展的教條思想,結合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實際發展的需要加以全面認定。

    曉陽:看來在律師應不應該做廣告的問題上,兩種觀點的對立其實反映出對目前律師角色定位的認識差異,你們覺得有沒有必要對當前社會歷史條件下律師的角色定位進行重新認識?還有就是,律師事務所可不可以按照經濟實體的經營方式來謀求發展?

    岳成:做事情,看問題,定位很關鍵。那麼,怎麼看律師?給律師怎樣的一個定位比較恰當?我看任何職業都不應有高低貴賤之分,只是社會分工的不同。律師和其他的職業一樣,都必須解決生存和發展問題。律師,作為社會的法律服務人員,是通過提供法律服務來滿足當事人的需要,來獲取相應報酬的。當然,這並不排除律師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社會義務。所以,作為服務人員,律師不能沒有服務意識,應該敬業盡責,要“拍良心,服好務”,而作為法律服務人員,律師要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至於律師事務所能否採用經濟實體的經營方式來求發展,我看是可以的,至少是可以借鑒的。律師事務所是完全可以借鑒公司化的經營方式的。只要是好的經營方式,並且適合律師事務所的發展需要,都是可以用的,而不用管它是不是經濟實體的經營方式。

    張國印:在律師事務所進行改制進而與國際接軌之前,律師是國家幹部,在當時根本不會也不可能允許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做廣告。當然,當時也不存在律師業務會影響到律師生計的問題。但傳統的觀念現在應該改變了,律師事務所已成為法律服務仲介組織,律師也已成為自由職業者,二者均不佔國家編制,也就是説國家已將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推向了社會。有人認為律師做廣告,會使律師職業過於商業化,有悖其職業的嚴肅性。我認為這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實際上做廣告拓展業務與依法執業並不矛盾。

    在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方式問題上,我認為律師職業的性質決定了律師事務所可以參照但不能按照經濟實體的經營方式謀求發展。

    田愛京:對於當前律師角色的定位問題,我認為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律師不是公務員,律師事務所也不是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不能因為他們所從事的行業與法律正義有關就禁止他們做廣告,更不能因為他們通過做廣告拓展了業務就反對其做廣告,更何況做了廣告不等於就丟了法律的尊嚴,律師獲取正當經濟利益能促進律師更好地服務於社會。

    律師事務所可不可以按照經濟實體的方式來謀求發展?我認為可以。因為律師所的性質是法律服務仲介機構,這一性質決定它最好是按照經濟實體的方式來謀求發展。律師所的存在和發展需要公司化經營,這在國外已並不陌生。如果好的律師和律師所都不被公眾所知曉,實際上是一種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做廣告是律師所經營和生存的需要。律師只是職業崇高,但絕不是“高高在上”,更不能礙于情面或怕被當成“推銷員”或怕“丟身份”而拒絕或反對做廣告。

    曉陽:現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廣告很多,這一方面反映出律師職業的興旺,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比如虛假宣傳等問題,你們認為應該怎樣對這些問題進行規範?

    岳成: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應從兩個方面來把握。一是要有一個好的規範。像現在有些規範硬性規定律師不能做廣告,就很大程度地忽視或過輕地對待了普通律師的正當權益,那它是不是過時了?還有執行的必要嗎?而運用這種過時的規範來調整律師廣告行為,那豈不是笑話嗎?所以,廢舊、改過與立新,不可不為。這既是大力推進我國律師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在相應程度上和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

    二是有了規範之後,要有一個嚴格的執行。在這個問題上,有關部門必須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儘快加以解決,該改就改,該廢就廢,但只要有規範一天,就必須嚴格執行一天,不能允許有規不依的情況繼續存在和發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規範律師做廣告的行為。

    張國印:不能否認在律師現在所做的廣告中存在虛假宣傳、進行不正當競爭問題,這需要有關部門予以規範、引導。應該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查、把關,使律師廣告內容和形式規範化、合法化,使媒體成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溝通的一道橋梁。

    田愛京: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沒有真正面對國內日益發展的法律服務市場,還停留在一些過時的俗套中,比如規定律師、律師所所獲得的榮譽稱號不能在廣告裏出現,這是讓人難以理解的。本來,宣傳律師,就是宣傳法制。像“全國十佳律師”、“部級文明所”的評比,以及各省市“十佳律師”的評比,其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宣傳優秀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樹立榜樣,帶動整個律師界的發展,促進法制建設的完善。所以,只要是實事求是的宣傳,不虛假、不誇大,就沒有什麼不妥!沒有什麼不公平!即使是廣告宣傳也未嘗不可。

    當然,還是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對律師、律師所做廣告進行規範。例如,可以比照《廣告法》中對於藥品廣告“不能以藥物的有效率來做廣告”的規定,規定律師和律師所不能以自己辦理過的案例或“勝訴率”或“與某些司法機關、政府機關有特殊關係”等為內容做廣告、不得詆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名譽等等。另外,還可規定對於做虛假廣告的律師或律師所進行適當的懲罰。

    

    《法制日報》 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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