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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實行審判長選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今天在該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宣佈,作為今年中國法院改革“重中之重”的工作,各級法院將正式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度。目前,這一工作已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兩年內完成。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佈了《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姜興長介紹説,根據這一辦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五年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一般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四年以上;基層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科以上學歷,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三年以上。同時,這一辦法對經濟、文化欠發達地區法院審判長在學歷等方面的選任條件亦作了變通規定。

    他説,《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對審判長的職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度後,審判長將組織合議庭獨立地完成一般案件的審理,並依法作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同時,這一辦法對審判長應當承擔的責任,從“管理和監督”和“免職與懲戒”方面也作了詳盡的規定。

    姜興長説,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度,是進一步加強法院自身建設,深化法院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重大步驟;是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的重要舉措。這一辦法的出臺,標誌著中國審判機關在完善法官制度和強化法院合議庭職能作用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對於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制度將産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他説,這一制度的實行,將有利於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提高審判效率,縮短案件的審理期限。該辦法在加強對合議庭審判長配備的同時,強化了合議庭的職權,除重大、疑難案件經合議庭研究需要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外,其餘案件都由合議庭直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由審判長按許可權直接簽發審判文書。

    姜興長指出,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度,是中國正確貫徹法律規定,充分發揮合議庭在審判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嚴格體現審判直接原則的重要措施。根據審判工作的客觀要求和中國的實際,建立一種既有利於發揮審判長在合議庭中的主導作用,又有利於集中合議庭集體智慧的審判運作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決審與判脫節的弊端。(完)

    中新社2000年8月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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