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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判機制進行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正在進行的機構改革,進一步深化審判機制改革,實現立審、審執、審監“三個分立”,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以建立符合審判規律和特點的公正、廉潔、高效的審判和管理體制。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在這次機構改革中,新設立了專司立案工作的立案庭和專司審判監督工作的審判監督庭,實現了立案與審判分立、審判與執行分立、審判與監督分立的“三個分立”。立案庭負責立案登記和按順序派案,同時負責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既分離了立案程式和庭審程式,儘量避免和減少法官和當事人的庭外接觸,又加強了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審判監督庭負責審理不服本院生效判決的,部分不服下級法院刑事、民事生效判決的再審案件,使一、二審和再審程式分離,可有效解決原審判庭有關人員先入為主和主觀上有錯故意不糾的問題,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上原有的執行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在機構設置上實現“三個分立”,改變了過去一些審判庭自立自審、自審自監的狀況,強化了審判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在審判庭的設置上,這次機構改革對應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法律體系做了重大改革。原來設立的民庭、經濟庭(智慧財産權庭)、交通庭,在審理案件時都適用民事訴訟法,處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這次機構改革將經濟(智慧財産權)、交通運輸全部納入民事審判的大類。專家認為,建立大民事格局,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使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責分類更加清晰、更加科學合理,是對民事審判的重大調整,將對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産生積極而深遠影響。

    為積極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我國加入WTO後改革開放的新形勢需要,民事審判設立了4個審判庭,除專門審理婚姻家庭、人身權利和房産合同糾紛的民事審判第一庭,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各類合同和侵權糾紛的民事審判第二庭外,專門分立出審理智慧財産權的民事審判第三庭,專門審理海事海商審判的民事審判第四庭。隨著世界知識經濟突飛猛進的進展,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將更加突出,將智慧財産權審判分立出來,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這一審判工作。新設立的民四庭是根據對外開放不斷擴大的需要,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的商事案件大量增多的形勢而設立的,為使審判工作能夠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刑事審判在機構設置上也得到了加強,兩個刑事審判庭中專門設立了分管經濟犯罪審判工作的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祝銘山表示,地方各級法院將在陸續開展的機構改革中對內設機構的名稱、職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進行調整,高、中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要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基本相對應,基層法院要從符合全面開展審判工作的實際出發設置機構。(完)

     新華社20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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