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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類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
今天起將由北京市二中院審理

    從今天起,關於是否應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等5類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將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這是自今天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這個司法解釋,其他4類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為: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效或者維持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更名的糾紛案件;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

    此外,有關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植物新品種權權利歸屬、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轉讓植物新品種權、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等糾紛案件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至於不服省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處罰,不服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對假冒授權品種處罰的糾紛案件,同樣由以上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

    這個解釋還明確規定,關於是否應當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等糾紛案件應當以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為被告,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應以植物新品種審批機關為被告,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應根據原告所請求的事項和所起訴的當事人確定被告。

    對於在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也作出了明確界定。

    新聞背景:何謂植物新品種?

    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記者王熾)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此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此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种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一致。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种經過反覆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週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除了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産或者銷售此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此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産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

    

    新華社 20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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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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