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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飆驟起遏濁流
——全國棉花打假專項行動綜述

    2000年11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吹響了全國棉花打假專項行動的號角。記者從全國打假辦了解到,截至2000年12月,全國9個棉花主産區品質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出動執法人員7.75萬人次,查處棉花品質違法案件3372起,涉案棉花2.85萬噸,涉案金額近3億元,端掉非法交易市場和造假窩點635個。到今年1月10日,僅品質技監部門及其所屬專業纖檢機構就查獲涉嫌有品質問題的棉花2.73萬噸,涉案總金額達21559.3萬元。目前已經立案348件,其中大要案79起,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18名。

    2000年11月26日,河南省尉氏縣大橋鄉3個棉花造假窩點被各大媒體曝光後,在全國引起很大震動。報道在中央電視臺播出的當晚,國務院領導同志當即指示國家有關部門及河南省委、省政府要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打擊這股歪風。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開展棉花專項打假的緊急通知。

    很快,國家經貿委主任盛華仁主持會議,研究安排棉花專項打假的督查行動,並親赴河南進行調研和檢查指導;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局長李傳卿、副局長朱明暹聽取中纖局關於棉花品質問題的工作彙報,並就貫徹國務院通知精神全面部署;國家質監局召開9個棉花主産區質監局主管局長、專業纖檢局(所)長會議,對棉花打假專項行動具體部署;李傳卿帶隊去江蘇檢查指導棉花打假工作,聽取該省棉花打假情況彙報,查看棉花打假現場;河南省副省長王明義、張濤召開省有關部門負責人緊急會議,連夜派出工作組直奔尉氏縣大橋鄉,對案件進行徹底追查。

    摻雜使假危害大

    從當前查出的一系列有關案件情況看,棉花摻雜使假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嚴重擾亂了棉花市場正常流通秩序,危害棉紡織企業的利益,還給國家政策性貸款監管帶來新的困難,影響棉花生産的穩定發展和産業結構的調整。

    調查發現,棉花非法收購、加工市場普遍存在因疏于管理而誘發摻雜使假問題;供銷社系統棉麻企業內部經營管理薄弱,增加了棉花市場監督管理的難度;一些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了合法的收購、加工資格,擾亂了棉花市場的正常秩序;棉花加工設備産業政策不明確,對其生産、銷售、採購的監管也極其不力,這為棉花摻雜使假提供了方便。

    據介紹,我國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市場取向,逐步推進,但明確規定目前不允許私商棉販收購、加工棉花。由於一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此存在模糊認識,放鬆了對棉花市場的監督管理,致使個體棉花收購、加工點星羅棋佈,逐步演變成一個個棉花造假的窩點。

    由於供銷社系統棉麻企業內部經營管理薄弱,一些地方在棉花加工、收購中存在相當混亂的問題。一些棉麻企業還向私商棉販大量收購、加工品質低劣甚至摻雜使假的棉花,不僅為棉花經營單位和個人造假售假充當了保護傘,而且自身還造假售假,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國家明確規定不允許生産、銷售使用小軋花機、土打包機。但實際上這些年來有大量的被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設備流入市場,以致各地棉花加工能力嚴重過剩,造成了搶購棉花、哄抬價格、增加成本、擾亂秩序的問題,對棉花摻雜使假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在各地查處的摻假棉中摻入的雜物主要有滑石粉、紡織廢棉、不孕籽回收棉、棉短絨、廢化纖絲等,個別企業還在棉花中夾雜磚頭。在供銷社系統的一些正規棉花加工企業,還利用加工設施將不孕籽棉直接回收均勻摻入皮棉中,這種摻假手段更隱蔽,危害更大。它將損失轉嫁給紡織企業,或者對高檔紡織設備具有破壞作用,或者使紡織産品品質嚴重下降,影響産品的出口和我國紡織産品的國際聲譽。

    棉花摻雜使假還影響棉花生産的穩定發展和産業結構調整。據介紹,當前國家棉花資源相對充裕,但新棉産量下降。為滿足紡織生産需要,國家大量拋售儲備棉及庫存商品棉,以平抑市場價格。但一些不法分子卻受利益驅動,在棉花購銷中瘋狂摻雜使假、牟取暴利,削弱了國家對棉花市場的調控作用,破壞了棉花資源,放大了棉花供求緊張的虛假資訊,對棉花生産起到了很壞的誤導作用。

    有關法規待完善

    據悉,目前,河南省尉氏縣大橋鄉棉花摻雜使假案的有關涉案人員及相關領導幹部受到了嚴肅查處。其中原供銷社主任、大橋鄉供銷社棉花加工廠法人代表崔建民等5人被批准逮捕,兩人被刑事拘留。分管供銷社工作的該縣副縣長耿保華等9人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然而,各地在查處棉花制假售假違法行為中,明顯感到現有的刑事處罰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分子。個案中發現,加工摻假棉花數額巨大、暫未銷售的,就無法對其按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罪進行刑事處罰。如,查明山東菏澤第一、第三棉花加工廠,利用回風管道將不孕籽回收棉直接摻入皮棉中,生産皮棉357噸和265噸,貨值分別為322.2萬元和249.4萬元。兩案均事實清楚,但因加工的假棉還未銷售,不構成“銷售金額”,雖涉案金額巨大,仍無法追究生産偽劣商品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專家認為,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對制售偽劣産品、商品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存在銜接問題。為此有關方面應儘快就刑法第140條“銷售金額”做出司法解釋,並與産品品質法相銜接。

    在這次棉花打假執法中,各地還反映執法中法律依據不充分的問題。産品品質法調整的範圍僅限于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産品,不包含纖維這樣的初級農副産品,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也不能適應整個纖維流通領域的品質監督需要。因此,纖維的品質監督活動仍處於缺乏足夠法律依據的狀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規對纖維流通中的品質行為進行規範。

    要從根本上整治棉花摻雜使假問題,除要加快立法,依法實施監管外,還必須綜合治理。要嚴格執行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制度,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取締。對國家明令禁止的小軋花機、土打包機要立即拆除、銷毀,對仍在生産這類設備的企業,要依法予以查處。要嚴禁廢棉流入棉花市場。

    

    法制日報 2001-1-16

     《法制日報》 20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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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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