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佈《國有資産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為規範國有資産評估行為,加強國有資産評估管理,保障國有資産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財政部日前發佈了《國有資産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並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資産評估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執行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期限為三至十二個月)、吊銷資産評估資格證書。

    

    《辦法》規定,資産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係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産評估資格證書。同時規定,資産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

    

    另外,《辦法》還對資産評估機構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評估業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紹費、對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或欺詐和利誘、惡意降低收費等行為,作出處罰規定。

    

    《辦法》同時明確,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資産評估機構(包括設在本地區的資産評估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嚴重評估違法行為,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直接進行處罰。

    

     (來源:《上海證券報》1月18日/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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