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轉發“改革國有資産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産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于近日轉發了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産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産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並要求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意見》規定,取消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産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産評估活動將按照有關規定聘請仲介機構獨立進行。同時,還要求加強資産評估活動的監管力度,完善制度建設,規範評估秩序。

    《意見》指出,1991年國務院發佈《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對國有資産的評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立項和審核確認,這為評估行業的規範起步、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10年來,資産評估業在維護國家及各類投資者權益、吸收利用外資、規範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和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資産評估業已基本發育成熟,評估機構已初步具備了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的條件,從業人員的素質不斷提高。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審批,促進仲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真正作到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意見》就改革國有資産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産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取消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産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各級財政(或國有資産管理,下同)部門對國有資産評估項目不再進行立項批復和對評估報告的確認批復(合規性審核)。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産評估活動由國有資産佔有單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仲介機構獨立進行,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簽字的註冊資産評估師及所在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經各級政府批准的涉及國有資産産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産評估實行核準制。凡由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項目,其評估報告由財政部進行核準;凡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項目,其評估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核準。

    對其他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除核準項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産,其資産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産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加強資産評估活動的監管力度

    資産評估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交易、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重要手段。國有資産佔有單位在發生公司制改建、對外投資、合併、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産權轉讓、資産拍賣、租賃、資産涉訟及其他影響國有權益等行為時,必須遵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獨立聘請仲介機構進行資産評估,不得有意或藉故規避評估程式,不得借評估行為弄虛作假、侵吞國有資産。

    承擔資産評估工作的各類仲介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式、評估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産評估,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資産評估活動監督管理,嚴格規範資産評估活動中各有關主體的行為,指導國有資産佔有單位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利用評估活動弄虛作假、侵害國有資産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認真糾正,對違法違規執業的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要嚴厲處罰。

    三、完善制度建設,規範評估秩序

    資産評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況複雜,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援,確保這項改革順利進行。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加強資産評估管理法規和制度建設。財政部要儘快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建立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抽查制度,完善資産評估準則體系,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制度,以進一步規範評估程式和執業行為。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制定相應的政策制度,確保國有資産評估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新華社 200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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