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經調查發現,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呂宏對違規提供融資和利用個人股票賬戶違規自營負有領導責任,證監會稽查局擬對呂宏罰款50萬元。
證監會稽查局今天發佈的《關於呂宏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擬訂稿)》中稱,1999年6月14日,甘肅證券蘭州西津西路營業部向其三個客戶提供融資1012萬元,構成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的違規行為;此外,自1996年1月3日起至2000年底,甘肅證券利用25個個人股票賬戶進行自營,這構成“以客戶的名義為本機構買賣股票的”違規行為,截至2000年底,自營賬戶的凈利潤為323.4萬元。在上述行為中,甘肅證券副總經理呂宏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證監會擬對甘肅證券副總經理呂宏處以50萬元罰款。呂宏應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證監會。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送證監會稽查局備查。
呂宏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證監會稽查局今天同時發佈的行政處罰告知書説,因與呂宏聯繫不上,現將處罰決定(擬定稿)以公告方式進行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如未聯繫,則視為收到送達,並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完)
新華社 20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