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辦法出臺

    為規範股權變動等各種行為的資訊發佈,中國證監會今日公佈《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相關文件,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文件中指出,如果虛假披露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資訊致使投資者在交易中遭受損失,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份文件中規定,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達到法定持股變動報告比例的,負有資訊披露義務人應依照本辦法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在此之前,不得洩露與股東持股變動相關的資訊,不得基於自身利益而做出損害該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的決策或行動。

    按照規定,通過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任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股東持股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作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向證監會及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以任何方式增持或者減持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證監會發現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資訊披露活動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停止該變動活動,並對相關當事人予以警告。受到警告的該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行買賣同一公司的股份。

    如果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的資訊披露義務人就所公告的相關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份文件還就協議轉讓、要約收購等資訊披露做了詳細規定。這份《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其附件《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要約收購報告》、《要約收購中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全文刊載于中國證監會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完)

     新華社 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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