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掏空了上市公司的錢袋?

    記者採訪中發現,相當多的控股股東隨意佔用上市公司的募股資金,以上市公司名義取得銀行貸款轉用於其他項目,或讓上市公司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有關專家認為,從上市公司抽走的資金,不僅衝擊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是股市違規資金來源之一。

    上市公司成了“聾子的耳朵”

    記者在河北、山東、江蘇等地同一些金融、證券和法律界人士座談,他們認為控股股東侵佔、挪用上市公司募股資金或銀行貸款的現象相當普遍。

    石家莊一位證券從業律師告訴記者,河北省上市公司差不多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如石家莊“國際大廈”大股東將上市公司募集和借貸的3.7億元資金,借給關聯的另一家公司,投入預期效益低下的世貿廣場酒店項目,以填補石家莊沒有五星級酒店的“空白”。到目前為止,原定於1999年完工的世貿廣場還未開業,而工程總投入已從3億元追加到5億元,預計還將投入1億多元。邢臺軋輥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也以各種名目佔用上市公司資金4億元左右。

    業內人士指出,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多被隱瞞。如佔用規模不大,容易掩蓋,但發展下去卻十分可怕,日積月累的侵佔將掏空上市公司,製造出一個又一個“空殼”公司。

    中國證監會日前通報批評了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這家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超過了25億元,佔公司凈資産96%。其實,此類案例在全國已出現多起,如前幾年的“棱光”、“蘇三山”、“大洋”等,今年以來的“猴王”、“濟南輕騎”、“吉發”等。“猴王股份”對其所屬集團的應收款至少有8.9億元,外加擔保3億元,“粵金曼”是9.95億元,分別佔這兩家上市公司總資産的123%和157%。“東海股份”第二大股東農工商東海總公司欠了上市公司5億多元,其下屬的萬隆房地産公司欠了上市公司6億多元,因為無力支付所謂“資金佔用費”最終留下了12億元鉅額債務。

    今年4月,“濟南輕騎”披露了2000年經營年報,公佈濟南輕騎集團對其存在25.8億元的欠款;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募集的16億元資金被大股東佔用,而且實現利潤也被大股東抽走;另外,“濟南輕騎”還為大股東及關聯公司提供擔保6億元。

    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金融審計處認為,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大股東大肆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嚴重地損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直接地威脅到上市公司的資産安全,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風險。上海一位姓陸的證券專家説,捷克共和國股市的崩盤,發端于上市公司大批垮臺,如果我國上市公司一個接一個出問題的話,勢必對股市安全構成很大的威脅。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貨幣信貸處認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會間接造成銀行呆壞帳,對金融體系有破壞作用。但是,金融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貸款挪作它用很難定性,特別是這些貸款變成呆壞帳的幕後事實。如果是優質企業或優質建設項目,完全可以獨立爭取銀行貸款,不必借用上市公司這個“工具”。顯然,從上市公司挪借的貸款,投向基本上是不合理的。

    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主要原因

    許多證券界人士指出,導致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現象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部分上市公司素質不高,募股資金找不到合理投向。由於缺乏優秀企業家和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沒有穩定的利潤增長點,這給控股公司抽取資金提供了客觀條件。有專家尖銳指出,這樣的上市公司,其“價值”就是充當某些利益集團的“圈錢”工具。石家莊國際大廈股份有限公司將募集及借貸的3.7億元資金轉借給世貿廣場有限公司,建設被稱為“形象工程”的五星級酒店,而後者則向“國際大廈”支付所謂的“資金佔用費”,以維持上市公司的盈利。

    第二,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不能制約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證監會負責人承認,一些掏空了的上市公司暴露出來,很大程度上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導致的惡意決策。“濟南輕騎”被大股東佔用資金而陷於危境,從表面上看是關聯交易的結果,但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沒有形成健全的治理結構,一直是大股東的“算盤珠”,可以隨意撥弄。母公司與上市公司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加上“一個人説了算”,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

    第三,對上市公司監管不嚴,致使資金佔用愈演愈烈。如“濟南輕騎”從上市那天起,其募股資金就不斷被抽走。但是問題長期沒得到嚴厲查處,沒有哪個責任人受到重罰,客觀上助長了這種違規行為。其實,大股東要掩蓋上市公司被掏空的事實,總要採用各種手段,甚至不惜利用虛假財務報告,誤導中小投資者。

    截斷伸向上市公司的“黑手”

    證監會日前對“三九醫藥”董事長等14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立案稽查。這是監管部門遏止控股股東損害上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一個重要舉措。應當借查處“三九醫藥”的有利時機,加強源頭控制、過程監管,遏止上市公司資金被侵佔的勢頭。

    業內人士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巡查、稽查,及時了解上市公司募股資金的使用情況,督促上市公司開展自查自糾,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上市公司資訊。同時,對侵佔上市公司募股資金的控股股東,要責令其限期歸還;對佔用資金數額巨大的,要實行重點、動態監控,建立社會舉報制度。此外,對侵佔上市公司資金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司法部門不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引入民事賠償制度。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貸款的投向管理,監督其資金運用;對貸款過度的上市公司要分析原因、了解結構,並進行重點監控。

    解決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從根本上講是要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久前,證監會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範性指導意見》,旨在上市公司內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解決上市公司風險和責任失衡的問題。當前國有控股公司這方面的問題較多,監管部門應當督促其加快改制步伐。

    

    新華社 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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