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出新規

    中國證監會今天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旨在保障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實施。這一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已進行輔導的公司,應執行此規定,但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辦法共分7章77條,按照規定,擬上市公司輔導期限至少為一年。輔導機構和輔導對象均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輔導過程中的問題,健全有關記錄,保證所有輔導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輔導對象依法自主選擇輔導機構,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其他任何部門不得代替輔導對象選擇或干預其選擇。

    輔導工作結束後,如果輔導對象在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控股股東變更、主營業務變更、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或輔導工作結束後三年內未有主承銷商向證監會推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重新進行輔導。

    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輔導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將在收到發行上市申請後,對派出機構的“輔導監管報告”以及主承銷商報送的“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主承銷商的推薦函及內核意見、整套發行申請文件進行綜合審核,對輔導工作是否合格進行事後判斷。

    如果發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風險隱患而未在“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中指明的;“輔導工作總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況,證監會可認定輔導工作不合格。

    證監會對輔導工作認定不合格的,可不受理輔導對象的申請;受理輔導對象的申請文件後發現輔導不合格的,可中止或終止審核。經認定輔導工作不合格的,證監會可視情況對輔導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予以單處或並處通報批評、警告、暫停直至取消輔導業務資格、暫停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的處罰。

    新華社 20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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