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資産重組行為亟待規範

傅剛 劉偉華 潘清

    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的越來越多,其中不乏虛假重組、惡意重組,甚至借資産重組之名圈錢或操縱股價牟取暴利。為此有關專家建議,要儘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資産重組的規則。

    資産重組對股市的影響力越來越大

    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統計,1997年發佈資産重組公告的上市公司為110家,1998年達到422家,1999年為437家;此後這一數字逐年增加。這家交易所研究中心總監胡汝銀博士説,上市公司資産重組的主要問題是短期“炒作”特徵明顯,表現為兩個方面:公司重組可能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相聯繫,如“濟南百貨”2000年9月傳出重組消息,股價從12元迅速上升到28元,實際上是“莊家”以資産重組為題材,在公告之前利用資訊和資金優勢炒作股價以獲取高收益;重組目的不是改善公司經營效率,而是將股票投資效率放在首位。

    有關研究人員對1997至1999年重組上市公司抽樣分析發現,樣本公司的經營業績在重組當年或重組後的次年出現正向變化,隨後呈下降的態勢,這表明重組在整體上沒有導致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

    胡汝銀博士認為,解決這個問題,要求監管部門加強對重組資訊披露及時性和完整性的監管;同時還要強化對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監管。重組往往伴隨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有償轉移,誰接管了這家公司,誰就決定著它的未來發展,因此必須注重審查他的資質、實力、信譽等等。“四砂股份”正是重組過程中控制權轉移出了問題,導致新的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套現7000多萬元,上市公司的元氣大傷。

    中和應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金立佐博士指出,我國上市公司的資産重組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政府主導型,即政府直接出面或間接操縱,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進行重組運作;二是企業間的重組,一家企業收購另一家企業,然後進行資産置換;三是債權人主導的重組,即在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公司,由債權人牽頭引進戰略投資者,協調各利益關聯方通過庭外協議,進行互有得失、體現投資風險的資産重組,如“鄭百文”重組。

    據分析,第一種重組具有行政干預的色彩,雖有成功的案例,但行政干預意味著對市場行為的排斥。第二種重組行政干預少了,但存在與“莊家”配合利用內幕交易套利的現象。第三種重組是市場化行為,其發展方向是由市場決定的。

    金立佐博士認為,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追究責任與資産重組是兩碼事。當前要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強化資産重組的實質性成分,促進資産重組的規範化運作。我國的上市公司總體品質不高,一些“績差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危機。“鄭百文”、“濟南輕騎”、“銀廣夏”等事件的發生,嚴重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於是將“績差公司”逐出市場的呼聲越來越高。從股市的規範化和可持續發展來看,重組應當是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的一種重要方式,特別是一些“績差公司”,與其破産退市,還不如重組再生。

    資産重組可以解決一些深層次問題

    胡汝銀博士指出,我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是國有和國有控股的,非流通股比例大,“一股獨大”導致其他股東説話不算數;此外,流通股比例小,分散在成千上萬的小股民手中,導致小股東也沒有發言權。股權結構的嚴重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大股東的行政級別以及同政府的關係,容易使自己成為政企不分、官僚主導的企業。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借助資産重組有償轉讓一部分乃至大部分國有股權,使非流通股權適當分散以及所有製成分多元化。

    金立佐博士認為,一些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後業績滑坡,根源是沒有解決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換湯不換藥,只能重復過去的錯誤。如果你還是“一股獨大”的國有控股公司,就無法擺脫行政干預、一人獨裁的局面,決策的科學性就沒有制度保證,這樣的上市公司也不具備獨立董事和職業經理人發揮作用的基礎。

    記者採訪中發現,一些原先是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條件下,通過股權轉讓實現了國有股權的分散,如上海圖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達制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這些上市公司由非國有企業相對控股後,股權結構、産品結構得到了明顯的優化,主營業務利潤率大幅度增加,其中“南京中達”2001年中期稅後利潤增長率達321%。

    “南京中達”總裁劉建森介紹説,他們這家公司是從國有控股轉為非國有相對控股的,原先的上市公司有三家發起人股東,兩家是國有企業--南京塑膠包裝材料總廠、中國包裝總公司內江包裝材料總廠,一家是非國有企業--申達集團公司。除了50%的流通股,法人股大約各佔三分之一。從表面上看,三家法人股的股權比較平均,但兩家大股東都是中國包裝總公司系統的,實際上還是國有股“一股獨大”。董事長和總經理都是總公司委派的,三年換了四任總經理,管理比較混亂,其中一家股東由於欠債,股權被銀行部門凍結。申達集團借此機會買下了這部分股權,從而成為相對控股的第一大股東。

    南京斯威特集團公司董事長嚴曉群介紹説,他們公司是江蘇省最大的民營科技企業之一,通過收購“一鋼異型”法人股成為“上海科技”的相對控股股東。為了搞好這家上市公司,他們將最好的項目放進去,通過上市公司與南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簽定戰略合作協議,在家庭網路、企業網路兩大領域合作研發、生産和銷售寬頻網路産品。另外,還將中美兩國政府協議、由摩托羅拉公司向我國無償轉讓的32位RISC微處理器技術,由集團拿到項目後交給上市公司參股的蘇州國芯科技公司操作。

    專家們認為,國有及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不僅可以提高資産品質,而且可以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公司業績增加緩慢等深層次問題。

    應當支援和鼓勵規範的資産重組

    一段時間以來,輿論界對“鄭百文”、“濟南輕騎”等上市公司重組議論紛紛,認為這樣的公司也能重組,建立退市機制則無從談起。但是,也有的證券與法律專家認為,對績差公司的道德判斷不能代替資産重組。金立佐博士説,對那些出現危機、經營困難的上市公司來説,要麼進行資産重組,要麼退市破産。究竟走哪條路,應當由公司利害關係各方協商決定,只要符合市場規範就行。目前,我國股市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比較薄弱,如果選擇破産退市,那麼就意味著股東、債權人將顆粒無收、血本無歸。如果選擇資産重組,可以在公平的市場行為的前提下,使股東、債權人達成和解,避免股東顆粒無收,也使債權人的資産得到盡可能的回收。或者説,在體現股票投資風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避免破産給市場和社會穩定帶來巨大衝擊。

    著名法學專家江平分析説,像“鄭百文”這樣的上市公司一旦破産,債權人、債務人和股東將同歸於盡,絕大部分債權將永遠喪失受清償機會,其中包括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近21億元債權,近7萬股東的投資也將全部付諸東流。不僅如此,上市公司破産是否適用現行的《破産法》、《民事訴訟法》,也還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礙。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的債務人、債權人和股東選擇資産重組的自救之路,這種非訴訟和解應當予以肯定和支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方流芳認為,將一個本來可以通過和解自救獲得再生機會的企業推向破産,不僅會犧牲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也損害了破産制度賴以存在的市場機制,還有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定。當然,資産重組不應當妨礙對造假者和鉅額虧損責任人的追究。

    專家們指出,規範的資産重組必須是市場行為,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創造價值的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要能夠淘汰劣質資産,注入優質資産。

     新華社 20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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