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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如果存在利害關係,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從業人員就不能為具體某只股票出具任何形式的分析、預測和推薦;如果他們評價或推薦的股票與自身有財産上或其他方面的種種利益關係,將依法受到處罰。規避各種形式的利益衝突,是今日中國證監會通知的主旨。在今後的市場分析、股評中,可能導致危害投資者和市場公正的因素將得到制度性的規避,理性、科學的分析預測將成為市場的主導方向。

    證券分析預測是投資者尤其中小投資者進行投資操作的重要參照。近年來,一些編謊言、道傳聞的“莊托”、“黑嘴”打著股評之“名”、行誤導投資者從中牟利之“實”;他們“賣花讚花香,賣酒誇酒烈”,矇騙投資者高位接棒,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敗壞了投資諮詢業的聲譽。把涉及評股、薦股等的證券投資諮詢活動納入嚴格的監控軌道中運作,是諮詢業乃至整個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投資者迫切的呼聲。“莊托”熙熙,皆為利來;“黑嘴”攘攘,皆為利往。證監會此舉可謂擊中了諮詢業中種種違規行為的“七寸”!

    “利益當前,執業回避”,這一制度的制定,從機制上規避了種種利益關係可能導致的誤導投資者、損害其利益的行為發生。通知對此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利益之鏈被切斷,違規行為後路被堵,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自然得到保護。更高層次的保護,應體現在為投資者提供更真實、公正和理性的投資諮詢服務上。通過對各種利益關係的披露,監管者意在壘起杜絕違規的道道“防火牆”。

    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大氣候中,執意違規為已牟利者,面臨的將是曝光、撤消資格乃至司法處理;而那些在利益衝突關頭把公眾利益作為最終取向者,則有望得到投資者和市場的寶貴信任,並獲得與自己服務業績相稱的“陽光利潤”。這,也正是監管的目標所在。

    又訊 針對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今日發出通知要求,從事證券投資諮詢的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衝突的情況下應進行執業回避,違反有關規定者將受到處罰。

    通知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就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投資證券的可行性,向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業務,須先取得由證監會認可的資格。

    通知指出,相關機構和從業人員在證券投資分析報告中不得有建議投資者在具體證券品種上進行具體價位買賣等方面的內容。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衝突的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執業回避:

    經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佈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

    機構或執業人員不得就與自身及財産上利害關係人有利益關係的證券走勢或投資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

    在資訊披露方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預測證券品種的走勢或對某一證券投資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明確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範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産上的利害關係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是否有利害關係。

    通知要求,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須定期向監管機關報告其推薦證券與其關聯各方持有相關證券的情況;在所知悉的範圍內其“理財工作室”客戶和其他主要客戶持有相關證券的情況;執業人員在財産上有利害關係的企業或自然人持有相關證券的情況;機構或其執業人員是否與持有相關證券流通部分的前五位股東有財産上的利害關係;機構及其同一執業人員是否就同一證券在同一時間,向不同類型的客戶做方向不一致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需定期將本機構及執業人員前兩個月向特定客戶提供的買賣具體證券建議的情況和向公眾提供的買賣具體證券建議的情況,向註冊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供書面備案材料。

    通知還要求,證券公司和專業投資諮詢機構應建立起研究諮詢業務與自營、受託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之間的“防火牆”。對違反上述規定者,證監會將予以譴責或曝光、暫停或撤銷從業資格乃至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罰。

    通知提醒投資者,如因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違法或犯罪而遭受損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中國證券報》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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