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部門須依法行政 證監會舉辦相關培訓班  

    日前,中國證監會在長沙舉辦了證券監管幹部依法行政培訓班。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作了書面發言,桂敏傑副秘書長到班並作總結。

    

    高西慶在書面發言中指出,從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三定方案所賦予的職責和權力來看,中國證監會具有政府部門所具有的典型特徵,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國家行政權力機構。從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大量與市場經濟利益相關的規則制訂、審批、核準、資格確認、業務許可,直至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等權力,一應俱全,這就將中國證監會推到行政執法的前臺,依法行政也就成為我們無法回避的現實課題。過去兩年來,我們將過去使各地、各部門趨之若鶩的上市指標分配權、發行價格確定權、發行方式批准權、發行規模審核權、發行地點指定權等等一系列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權力下放給市場。今天我們又談對行政權力的制約,這種從思想深處産生的放棄過多行政審批權的意願是對濫用權力的根本制約。當然,減少審批權並不是放棄監管權。相反,正是由於大量日常審批工作的減少,方使我們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現有有限、稀缺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更好地進行監管。

    

    高西慶強調,依法行政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行政執法機關濫用行政權力以及由此而産生的腐敗行政,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達此目的,我們應該建立並不斷地完善兩種機制:一曰制約,二曰監督。制約首先是機制性制約。機制性制約,從根本上、源頭上來説,是如何按照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的要求,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將我們行政部門手中的審批權、核準權等權力減少到最低限度。將相當一些需要政府行政部門個案審批的東西交給市場去調節。對於確有必要由政府行政部門把一道關,加以審核、批准的事項,應該制定一套對所有的人都適用的法規,通過建立包括人事回避、人事交流、審核人員相互制約、聽證、資訊公開、説明理由、告知、復議等一系列制度,將政府部門將要行使的審批權程式化、公開化,最大限度地減少尋租的可能性,防止以個人意志代替法定標準。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光靠建立一套制約機制,是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的。任何一種制約機制的實現,都必須伴有相應的監督。具體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工作,則至少要有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兩種監督機制。行政監督,主要是通過政府部門的行政復議程式來實現。而司法監督則是我們黨和國家根據憲法、行政訴訟法和歷史經驗所設計的,從根本上解決對行政執法部門疏于監管、濫用權力等可能性加以監督、制約的最為重要的機制之一。

    

    高西慶説,證券市場在中國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在世界上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的産物。在經濟轉軌過程中,證券市場的執法監管不得不面對大量史無前例的做法和現象。在這一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所作出的自認為是有著足夠法律依據的各種決定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受到司法部門的置疑甚至否決現象。這也正是我們需要在機制上保證對中國證監會這一權力部門加以監督制約的意義所在。

    

    桂敏傑為培訓班作總結時指出,隨著我們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市場參與主體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加強。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們國家民主法制的深入和發展;另一方面,則對我們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他向培訓班學員提了五點要求:一是提高系統監管部門幹部對依法行政的認識;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杜絕工作的主觀隨意性;三是要形成嚴謹的工作作風,工作要細緻,杜絕漏洞;四是要積極探索監管工作的創新,減少審批,加強自律;五是要加強責任教育,廉潔自律,秉公執法。

    

    此次培訓班聘請了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陳大剛先生、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松年教授、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方軍先生等專家授課。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60多位負責人參加了培訓班。(薛莉)

     《上海證券報》 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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