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要求仲介機構始終監督擬發證公司  

    擬發行證券的公司在通過有關審核之後,主承銷商、律師、會計師等仲介機構能高枕無憂嗎?回答是否定的。中國證監會今天發佈通知要求,主承銷商和相關仲介機構對擬發行證券的公司要給予“持續、必要的關注”。

    中國證監會今天發佈並實施的《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要求:“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公司,在獲准上市前,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仲介機構仍應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繼續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擬發行公司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給予持續、必要的關注。”

    所謂重大事項是指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

    該《通知》要求,如發生重大事項導致擬發行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按審核程式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如發生重大事項後擬發行公司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擬發行公司應在報告中國證監會後第二日刊登補充公告。

    中國證監會要求,申請直接上市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的會後事項處理參照該規定執行。

    中新社 20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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