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母校不發學位 學生勝訴  

    武漢中院日前對武漢市首例學生狀告高校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案作出終審判決,原告勝訴。

    1996年9月,王某考入武漢理工大學(原武漢工業大學)就讀本科。1999年6月22日參加《建築施工》課程考試時,他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放在文具盒裏帶入考場,監考老師發現後當即收繳了他的試卷,並責令他退出考場。校方于當年9月作出給予小王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決定,但沒以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決定告知他本人。2000年5月,王某補考通過了這門課程,同年7月大學畢業後卻只得到了畢業證書而沒有學士學位證書,經詢問老師才獲知原委。

    畢業後,王某多次和父母一起到學校申訴要求補發學位證,然而學校復議後仍維持原處分決定,無奈之下王某將母校告上法庭。

    王某認為,自己雖夾帶了紙條,但並沒有拿出來抄襲,不應視為作弊,學校作出的處分不符合有關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規定。而且學校並沒有將此處分決定及時通知自己,使自己沒有申辯的機會。

    武漢理工大學辯稱,學校雖然在處分決定適用程式上有所欠缺,但不影響處分決定的實質內容。學校校規明確規定:“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武漢市洪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武漢理工大學擴大了認定“考試作弊”的範圍,小王夾帶紙條的行為並不屬於該校校規列舉的各種作弊行為。而且,該校沒有及時將處分決定告知小王,忽視和剝奪了他的申辯權利,這種程式不合規定的行政行為應屬無效處分。法院因此一審判決王某勝訴,宣判撤銷武漢理工大學關於王某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決定,該校在判決生效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小王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頒發學士學位的決定。

    一審判決後,武漢理工大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日前武漢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據校規作出的決定卻被判敗訴,武漢理工大學敗在哪?終審判決書作出了解答:原《武漢工業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與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相抵觸,這個處分決定顯屬不當。 (郭嘉軒 詹國強)

    新華社 2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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