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學院聽證會讓師生真誠溝通  

    現今我們對於聽證也許已不陌生,鐵路票價上浮、電信調價、水費調整等重大決定常會召開聽證會來徵求各方意見,而高校裏針對學生是否作弊來召開聽證會在全國尚屬罕見。

    3月5日,華東政法學院就一名學生考試是否構成作弊舉行了一場特殊聽證會一經披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記者對此進行了追蹤採訪。

    事件由來

    1月9日,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係一年級舉行《憲法學》期末考試,考試進行15分鐘左右,該院巡考人員在該班級金同學座位抽屜裏發現翻開至127頁的《憲法學》教材,隨即將其試卷和書本收繳,令其離開考場。

    事後,該校教務處根據學校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對金同學作出《憲法學》課程以零分計,在學籍成績檔案中記入“作弊不及格”,給予記過處分。依據該校其他有關規定,記者了解到,如果金同學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畢業後將不能獲得學位。

    對此,金同學不服,認為自己的作弊行為不成立,遂向學校提出聽證申請,得到校方同意。

    於是,一場特殊聽證會拉開帷幕。

    聽證現場

    3月5日下午,由華東政法學院院長辦公室主持,學生當事人及其證人、教務處人員、監考和巡考老師等28名師生出席參加的聽證會在該校交誼樓正式舉行。

    3:1020多平方米的聽證會現場鴉雀無聲,28名聽證人員圍坐在長方桌前。被教務處認定作弊的金同學目光中充滿期待,顯得有些沉默,他的10多位旁聽同學圍坐在他的身旁,其中一位緊握著他的手,似乎給他鼓勁。沒過多久,院辦副主任丁以升老師第一個宣佈聽證會開始,20多名師生全部就位。接著他嚴肅地將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進行了陳述,然後將雙方當事人向大家介紹。

    3:15校方教務處鄭志軍大聲地説,金同學違反了學校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在考試時夾帶課本,故給予作弊處分。聽到這番話時,金同學低垂的頭突然抬了起來,他顯得有些激動,幾次想打斷對方的話,但都被同學拉了回來。

    3:20等教務處鄭老師講完後,金同學終於有了説話的機會,他有些迫不及待,或許因為緊張,他的言語有些不太連貫。他激動地説:“考試時,課本放在桌肚裏,並不能説是我的責任,其他也有許多同學將課本放在桌肚裏,我並沒有偷看;説起責任,應該是監考老師的責任,他沒有進行清場。”金同學面紅耳赤地提出,教務處認定自己作弊是不合理的。

    3:30這時,雙方開始了一場較為激烈的爭辯。

    金同學:監考老師沒有按時進行清場,如果他清過場再在我的課桌裏發現書本,應該是我的責任,可以認定我作弊,但是現在前提不成立,説我作弊,是十分武斷也沒有依據的!

    教務處:學校曾明確規定,凡是學生在閉卷考試中以任何形式夾帶與考試課程有關資訊的(不論其是否已經翻閱、偷看),均以作弊論處。

    金同學:那麼當時其他也有許多同學將書和書包放在自己的書桌上,是否也應該認定為作弊呢?

    教務處:當時我們就看到你桌下有教材,我們只能抓典型。

    3:50此時聽證會現場有些騷動,金同學的10多名同學也紛紛站出,認為他並沒有作弊,也沒有發現他作弊的動作。

    4:20聽證會仍是爭論不下,最後主持人丁以升老師宣佈此次聽證會結束。

    金同學是否構成作弊,學院院辦丁以升老師表示,他將把此次聽證會的情況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預計2周內將可以得出結論。

    專家觀點聽證給學生鮮活的教材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專家武勝建老師認為,以往很多學校發現學生作弊,就作出一系列嚴厲的處罰決定,這很難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因此針對學生是否作弊舉行聽證還是十分有必要的,許多時候由於沒有聽到當事人的説法,很容易産生最後的“冤案”,甚至對學生的一生都産生嚴重的影響。而通過聽證則可避免這樣的尷尬,使學生有更多的説話機會,校方也有可能比較全面地了解整個事件的全過程。此外,他認為,舉行聽證也可以給學生提供鮮活的法律教材,讓他們切身體會到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為小題大作

    但也有專家提出反對意見,交大尤晉元教授認為,票價上浮、電信調價、水費調整可以採取聽證的形式,但像是否作弊也舉行聽證似乎有些小題大作,是不是打架鬥毆、酗酒鬧事等受到學校處罰今後也要舉行聽證。他認為,沒有必要將聽證濫用,以此確保聽證的嚴肅性。

    校方態度

    華東政法學院院辦副主任丁以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其實早在2000年學校就針對學生處罰意見舉行過聽證會,此次學校已是第5次在校園內針對處罰學生意見舉行聽證。據悉,今後該校還將把聽證延伸至收取水費、評獎學金、教師職稱職務聘任等領域。他認為,這不僅可以有效維護學生的權益,也有助於完善學校規章制度和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釋疑聽證會實是調查會

    市人大常委會專門負責立法聽證工作的嵇鴻群認為:與其説是聽證會,倒不如説是調查作弊的座談會。

    之所以持這一觀點,嵇鴻群的依據主要是:一是學生難以作為證人。作為證人的學生在集中精力參加考試,很少有可能關心別人是否在作弊;二是證言可能存在公正性和有效性問題。通常情況下,出於同情、親情等原因,作證學生很可能會站在作弊學生的立場作證。

    嵇鴻群認為,這一事件的全過程反映的是學校管理問題,如果發生爭議的學生所陳訴的“因為監考老師宣佈考試開始時並沒有規定清場,而他和許多同學在發考卷時還在看書,書是隨手塞進抽屜裏的”是事實的話,只能説明學校管理有疏漏。

    嵇鴻群最後指出,聽證會有嚴格程式要求,從解決問題出發,單位、學校應該客觀、實際地解決問題,沒有必要將一般的座談會都稱之為聽證會。(韋蔡紅謝惠仁)

    《新聞晨報》20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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