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微調規定 外商投資性公司可涉足零售

昨天,商務部微調了今年3月實行的外商舉辦投資性公司規定,首次批准外商投資性企業涉足零售和批發等流通領域。

昨天公佈的《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規定》相比今年3月實行的規定只有微小的變動,主要體現在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規定,投資性公司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應符合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投資性公司從事佣金代理、批發、零售和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符合商務部《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範圍。

商務部國際貿易研究員外資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表示,在3月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出臺後,新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的規定和新外貿法出臺,所以,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要改動。他表示,只要符合上述兩個規定,投資性公司就可以擴大經營範圍,不再是只能投資製造業等領域,零售和批發等領域也可參與。

他還指出,商務部鼓勵更多的外商投資性公司設立並進入國內流通領域,因為外商投資此領域不僅將給國內帶來大量的資金,也將給流通企業帶來更多先進經驗。

據了解,目前外商在國內設立了300家左右的投資性公司,這些外商主要來自歐美、日本和南韓。(記者 楊開然)

《京華時報》20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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