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提醒企業警惕對華貿易壁壘“花樣”翻新

“針對中國的各種貿易壁壘,形式正在不斷翻新。”在22日舉行的“貿易救濟措施高層研討會”上,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局長王世春強調説。

事實上,在此次由中國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美國海陸國際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中國機電産品進出口商會協辦的研討會上,多位人士已就此取得共識:國外對中國貿易救濟調查手段仍將以反傾銷為主,但對各種不斷翻新的貿易壁壘,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美國“337調查危機”——凸顯貿易壁壘花樣翻新

相對於反傾銷,很多人可能並不熟悉美國的“337調查”。

美國海陸國際律師事務所米特爾伯格介紹説,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進口産品侵犯美國的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産權)的不公平貿易的調查被稱為“337調查”,因為此調查是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案第337條進行的。大部分337案件涉及專利侵權,此外還包括商標與版權的侵權、濫用商業秘密等其他337案件。

在他看來,中國企業正面臨美國“337調查危機”:2003年美國針對中國內地公司進行的“337調查”,比針對其他任何國家的公司都要多。

米特爾伯格提供的數據表明,在ITC“337調查”的首400宗案件中(1972年至1998年),只有5宗(約佔1%)案件涉及中國內地的公司。而在2003年ITC受理的“337調查”案件中,針對中國內地公司的案件數量高達25%。

“針對中國的‘337調查’,很可能會愈演愈烈。有意在美國開展業務的中國公司應當注意,競爭對手很可能利用‘337調查’作為競爭手段,維護其市場地位。”

據介紹,如果ITC發現中國公司確有違法情形存在,將採取兩種處罰措施:一是發佈禁止進密碼,禁止其侵犯美國智慧財産權的産品進入美國市場。由於該禁令是針對産品而非産品所有人發出的,因此,很難像在反傾銷案件中,通過新設立公司等方式改變所有人名稱來規避進口禁令。

二是發佈禁止令,如已被確認侵權的中國産品仍在美國市場銷售,將被處以高額罰款,最高可達每日10萬美元。

其實,“337調查”不過是各種層出不窮、花樣翻新的貿易壁壘的一種。

“近年來,中國越來越多的出口産品受到各種各樣的國外貿易壁壘的限制,如技術和衛生標準、檢驗檢疫措施、智慧財産權、通關程式要求等。國外貿易壁壘措施的運用往往會引發貿易摩擦。”王世春表示。

“市場經濟地位”與反補貼——當心“螳螂捕蟬,黃雀在後”

加拿大今年對中國發起的反補貼調查,成為此次研討會與會人士關注的話題之一。

今年,加拿大相關産業對中國出口的三類産品(金屬緊箍件、薄型地板和燒烤架)提起反補貼和反傾銷調查申請,要求對上述三種産品徵收反補貼稅。加拿大政府接受申請並立案,由此成為我國首次遭遇國外的反補貼調查。

商務部原條法司司長張玉卿就此認為,在反傾銷應訴上,中國企業通常都試圖努力證明其生産經營均按市場機制運作,要求承認自己的“市場經濟地位”,使用自己的實際成本,以避免被徵收反傾銷稅。

“然而一旦在這一點上取得成功,就必須立即想到另一點,即西方的反補貼法就會得到適用。”張玉卿特別強調説。按照發達國家的做法,與反傾銷等同樣是貿易救濟措施的反補貼,一般情況下不適用於“非市場經濟國家”。

張玉卿認為,與作為企業行為的傾銷相比,補貼通常是政府的一項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蓋面廣。如果説傾銷是一種個別、微觀的現象,那麼補貼則往往帶有寬泛、宏觀的特點。

“打掉反傾銷中的非市場經濟地位、爭取市場經濟待遇的過程中,一定要高度關注可能隨之而來的反補貼問題。否則,就如同成語‘螳螂捕蟬’中螳螂補到了蟬,卻又被黃雀捉住。”張玉卿説,“我認為加拿大反補貼調查只是一個試探性的開始。如果加拿大試驗成功了,其後果對中國肯定不容樂觀。”

美國貝克與霍斯特蒂勒律師事務所律師費德門提醒:“如果世貿組織成員認定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後,一旦對中國提起反補貼調查,那麼中國政府的每個政策和項目都有可能成為調查的對象。”

他舉例説,政府為社會提供作為公共産品的公路名正言順,但如果只為個別企業修公路,就構成了世貿組織所禁止的補貼行為。

崛起的中國不是威脅

“貿易迅速發展,摩擦自然會增多。崛起的中國不是威脅,而是一個巨大的市場。”王世春認為,“面對日益嚴峻的貿易摩擦形勢,我們既要保持平常心態,不必大驚小怪,更重要的是,要積極妥善加以應對。”

據了解,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商務部公平貿易局一直重視國外貿易救濟調查的應對:一方面,就國外貿易救濟措施調查中的歧視性、不公平做法,積極展開政府交涉;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培訓、召開研討會等多種方式,提高企業通過應訴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指導企業有效應訴。

王世春表示,在實踐中,已逐步建立起包括我駐外經商機構、涉案企業、相關商會和律師參與的多渠道的貿易救濟措施資訊交流網,初步形成了商務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仲介機構、有關企業參加的應對國外貿易救濟措施的工作機制,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後,希望有更多的企業參與應訴,希望商協會、律師事務所等,能充分發揮仲介機構在應訴中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功能。”(王小波)

經濟參考報 200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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