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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憑證式(二期)國債5月15日開始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01年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現就發行2001年憑證式(二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發行總額500億元,其中三年期350億元,票面年利率2.89%;五年期150億元,票面年利率3.14%。

    二、本期國債發行期為2001年5月15日至2001年7月14日,採取按月發行方式,5月15日至6月14日發行300億元,6月15日至7月14日發行200億元。各承銷機構在當月額度內發售本期國債。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複利,逾期不加計利息。

    三、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以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方式按面值發行,可以挂失,可以質押貸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轉讓。個人購買憑證式國債實行實名制,具體辦法比照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辦理。

    四、在購買本期國債後,投資者如需變現,可隨時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各購買網點均按兌取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並按實際持有時間及相應的分檔利率計付利息。

    從購買之日起,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計息;持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0.81%計息;持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年利率1.98%計息;持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2.61%計息;五年期國債持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2.97%計息;持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3.06%計息。

    五、發行期內如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尚未發行的本期國債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調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的相同百分點作同向調整;尚未發行的本期國債提前兌取時的分檔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國債面向社會公開發行,投資者可到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部分其他商業銀行以及部分省、市郵政儲蓄營業網點購買。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新華社 200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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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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