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農民全面的國民待遇 遲福林提出七項建議

    經濟學家、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遲福林21日發表最新報告提出:給農民全面的國民待遇是新階段中國農村改革的主要目標;應把給農民全面的國民待遇貫穿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之中;應從現在做起,從具備條件的事情做起,逐步解決農民的國民待遇問題。

    報告認為,我國20多年的改革在消除城鄉差別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城鄉二元體制尚未從根本上發生改變。主要體現在:

    在城鄉經濟關係上,仍然存在某種程度的“剪刀差”,使農民處於不利地位。例如,有統計表明,在1979年—1994年的16年間,政府通過工農産品剪刀差從農民那裏佔有了大約15000億元的收入,同期農業稅收總額1755億元,各項支農支出3769億元,政府通過農村稅費制度提取農業剩餘約12986億元,農民平均每年的總負擔高達811億元,是改革前155億元的5.2倍。

    在城鄉制度安排上,延續40年的戶籍制度及農業稅收制度等,仍然是城鄉融合、統籌發展的嚴重障礙。

    在分配方面,農民實際上擔負著比城市居民更重的財政負擔。例如,根據國務院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的統計數字,1998年農民的稅費總額1224億元,包括了農業稅、附加稅、特産稅、屠宰稅、三提五統、教育集資以及以資代勞款、地方行政性收費。

    由於農村經濟發展現狀,農村居民在社會保障等方面未能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權利。

    由於改革不到位,農村居民的許多基本權利未能完全擁有和充分行使。

    鋻於此,遲福林在報告中提出給予農民全面國民待遇的七項建議:

    一是按照城鄉平等的原則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儘快統一城鄉稅制。

    報告説,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以1958年《農業稅條例》為基礎的四十多年一貫制的農業稅收制度已不能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當前,農業稅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大概只有5%左右,與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相比已經很小,取消農業稅的條件初步具備。

    報告提出,國際上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是:在農業政策上體現對農業和從事農業生産的農場主和産業工人的稅收照顧;農業可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和扶持;所有企業和個人適用同樣的稅種,不單獨對農業設置稅種。我國的農業稅制改革應當借鑒多數國家統一城鄉稅制的通行做法,廢除專門對農民徵收的各種農業稅和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將種田的農戶視同個體工商戶,徵收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是全面取消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給農民以平等的公民權。

    報告説,1980年代以來,尤其是前幾年,我國一些地區對戶籍制度改革採取了若干措施,並取得多方面成效。但改革有很大的局限性:戶籍制度改革並沒有改變與農民身份有關的相應制度,如勞動用工制度、教育制度、財政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城市消費水準高,進城的農村人口承受不起。從我國農村發展的現狀出發,應徹底進行戶籍制度改革,根本改變“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局面。只有把農村人口的社會流動納入到國家整體的社會流動,使農村人口的職業轉移與居住變遷、社會地位變遷同步進行,才能促使我國農村通過社會結構變遷實現現代化。

    三是要真正使農民工享受同等的勞動權益和就業機會。

    報告説,根據新口徑統計,估計至少有1億2千萬農村人口在城鄉間流動。當前,亟須清除對農民工進城的歧視性政策,如戶口、身份、工作崗位、子女上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限制,逐步建立城鄉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平等。同時,要加快城鎮化進程,通過城鎮化來吸納更多農村剩餘勞動力,帶動農村經濟的綜合發展,為農民增收帶來更多的機會。還要取消對農民工流動的種種限制,創造條件為進城打工的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服務。此外,城市化建設中要逐步為農民進城提供較為充分的就業機會,並且就業機會人人平等,使農民工有平等獲得工作機會的權益。

    四是給農民和國有土地擁有者、以及城市其他土地擁有者同等的土地權利。

    報告提出,要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基本權利。防止國家徵用農民土地的侵權行為;防止農村土地流轉中的侵權行為;嚴格制止農村基層幹部利用土地資源重新配置之機大量尋租,嚴重侵害農民土地權利的各種行為。

    要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使農戶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應將處分權有條件地賦予農戶。讓農民享有“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就是承認農民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

    五是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使農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有義務教育的權利。

    報告説,與城市相比較,農村基層普及義務教育狀況非常嚴峻。目前,教育支出一般佔到縣財政支出的50%,佔鄉鎮財政支出的70%,經濟不發達地區比重更大。近幾年,中央財政對農村的資金投入實際上有所降低,財政支農支出佔財政總支出的份額也呈下降趨勢,如由1978年的13.4%下降到1997年的8.3%。在新的形勢下,應當通過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保證農村的義務教育。

    六是創造條件,使城鄉居民逐步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

    報告説,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作為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障的功能和作用逐漸減弱。因此,農民也同樣面臨市場風險,並面臨同樣程度的生活風險。非農化與城鎮化進程等客觀因素,使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要求提高。現行以土地為基礎的農村社會保障將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目前,為推進和健全城市社會保障,當年養老基金收支差額以及地方政府城市“低保”支出方面的不足有一部分是通過中央財政和國有資産的變現收入來補充的。報告認為,國有資産是全民資産,農民不能長期被排除在外,農民也應當逐步擁有平等分享的權利。

    報告建議,積極試行由國家、集體、農民個人共同出資、合理負擔的農村養老制度和農村醫療保險制度,並結合農村扶貧政策和其他民政補貼政策,試行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是使農民與城市居民一樣建立能代表自己利益的農民組織。

    報告提出,應在自願的基礎上引導農民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降低農産品進入市場的風險和交易成本,有利於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與此同時,在落實村自治的基礎上,成立各級農會,代表農民利益。農會應當同婦聯、工會等群眾組織一樣,擁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作用。

    《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1月23日

    


我國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解決農民就醫難題
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
取得初步成效
去年浙江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4940元
新華社評論員: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
亂收費“三大轉移” 警惕加重農民負擔新動向
警惕加重農民負擔新動向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