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初裁認定進口丙烯酸脂存在傾銷

     外經貿部5日公佈了對進口丙烯酸脂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2001年10月10日,國家有關部門開始對原産于南韓、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脂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作出了初裁決定。外經貿部決定自2002年12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南韓、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丙烯酸脂(該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1612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傾銷幅度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經濟日報 20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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