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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個人所得稅制會怎麼改

    個人所得稅門檻調整牽動中國公民

    日前,一則消息引得所有的中國人都豎起了耳朵: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表示,未來幾年,國家將考慮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這意味著個人所得稅門檻將會提高。

    這則小小的消息迅速傳遍偌大的中國,使得中國人心裏既樂呵呵的又煩躁躁的。樂的是提高起徵點(雖然專家一再強調不叫“起徵點”而是“扣除額”,人們仍習慣性地叫做起徵點)就等於減稅,顯然對絕大多數人有好處。煩的是不知個人所得稅究竟會怎樣改,這同樣是關係每一個人切身利益的大事。

    一些網友的議論明顯反映出這種矛盾的心理。對提高起徵點是一致叫好,對其他細節問題卻有諸多相左的意見。

    首先對各地區是否採用相同起徵點就各有各的看法。

    如今地區收入差別太大,每人都按同一起徵點徵稅豈不太不公平。建議沿海發達地區稅率提高,起徵點下調。

    納稅要依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徵稅起點,本來經濟就不好的地區卻“享受”同一納稅標準,那真有如雪上加霜。(這位網友好像缺少基本常識。)

    按地區工資收入水準的高低來計算不同地區起徵點的做法,無疑是表現地區不公正性。

    另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是應否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和用年度總收入來考核。

     應考慮家庭可從事勞動人口數量以及贍養人口數量,按一定比例調整。

     國外的個人所得稅都有扣除規定,而且如果單身女子撫養子女還要全額扣除。實際上撫養子女、老人與減輕社會保障負擔有同樣的效果。

    應用年度總收入來考核,這樣可以照顧自由職業者和失業者。

    對稅收的公平及徵管中存在的問題,網友們表示的意見十分尖銳。

    問題的中心似乎並不在於起徵點是高是低,而是在於執行是否公平,現在有一種較普遍的情況,越是高收入者逃稅的越多,低收入者由於大部分是單位代扣代交,幾乎不可能逃稅。

    納稅應該有稅單才能體現平等的原則,否則我説我納了好多稅,有什麼證明。

    網友們的意見中有一點很引人注意也十分可喜。

    發達或發展中國家人的觀念是:交稅光榮。他們理解國家的建設離不開每一個公民的努力,他們認為偷漏稅和逃兵役是可恥的。而在中國,人們交稅的意識還不十分強,因此只有人們的觀念改變了才有大中華的騰飛。

    個人收入所得稅應無起徵點,難道一元錢就不叫收入?關鍵是讓每個人都樹立納稅意識,每個人都應定期向稅務部門申報收入、納稅,不管你的收入有多少。

    應該強調的是加強對偷稅、漏稅的打擊力度!

    專家訪談

    個人所得稅的影響越來越大

    問:前段時間有過報道,民意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認為個人所得稅的門檻應該調高,這次稅務總局提出這個意見是否與此有關?

    夏傑長(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經濟學博士):個人所得稅的門檻提高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因為目前的政策是1994年出臺的,這7年中,每年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大約6%至7%,農村也有3%至5%。從1994年至今名義收入約翻了一番(不考慮物價的因素),起徵點仍然是800元,這顯然有失公平。因為我們任何一個稅種的出臺都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控,二是為國家聚集一定的財富。個人所得稅的調控功能主要是平均一下收入之間的差距。當時800元是一個相對較高的收入,現在800元在上海、深圳等高消費地區,只是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

    陳穎(北京財貿管理幹部學院金融係講師):目前對個人所得稅主要有三種觀點,反映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發展的三個階段。

    1.要求提高稅前扣除額標準,提高各檔次的稅率,“打富”以“濟貧”。這與“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相適應,防止個人收入的差距過大。

    這個階段大約從1986年後到1993年,以《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等分項稅法為標誌。無論從稅法的宣傳還是徵收管理上,這個階段都以少數高收入人群為主要對象,制定政策的目的是讓一部分高收入的人交稅,具有一定的“打富濟貧”作用,強行將收入差距縮小。

    2.擴大徵收範圍,以調整個人收入差距為目標。要體現公平,以“能力大的多負擔,能力小的少負擔,沒有能力的不負擔”為原則,強調個人所得稅的一般公平性。以1993年10月31日發佈的《個人所得稅法》為主要標誌。由於該法合併了《工商業戶所得稅》、《個調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等分項稅法的有關內容,調整並擴大了徵稅對象的範圍。不僅是名稱的合併,內容的調整也非常大。起徵點也由400元上調到800元。

    此階段從1994年到現在,還將延續一個較長的時期。在這個階段,個人所得稅已不再是“打富濟貧”的政策工具,開始成為國家稅收的一個主要稅種。由於城市工薪階層的收入逐漸超過稅前扣除額(800元左右),開始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直接納稅人,所得稅的影響逐漸擴大。現在廣州地區稅前是1260元,深圳是1500元,北京、上海是1000元。但《稅法》規定仍然是800元。

    資料顯示,1995年至1999年,納稅人越來越多。北京地區個人所得稅年均增長幅度為49%,成為地方稅收的第二大稅種,去年已達到地方稅收的20%,所以大家對它的關心程度也就高了。

    3.使個人所得稅成為調控收入分配、調節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目前有些超前。其原則是有收入就應該産生納稅義務,年內預交,全年匯算,綜合考慮,多退少補。這是個遠期目標,是將來要達到的狀況,也是一種世界性的趨勢,但現在無法實現。

    綜觀世界各個市場經濟國家,個人所得稅都是最重要的稅種之一,是第一大稅。這種重要不僅是要起到縮小個人收入差距的作用,還要有能夠調節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的作用。而且這種調節是一种經濟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將導致收入分配更多地向個人傾斜,國家稅收將更多地依賴於個人所得,個人所得稅也將成為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

    但在現階段,我國不具備這種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條件。主要原因:對個人收入的監控能力弱,各地區經濟發展高度不平衡,農民數量廣大、收入水準低下,公民的納稅意識相對較低,稅收徵管能力整體水準較差等。

    統一稅率還是差別稅率———哪一種更公平、科學

    問:這麼大的中國,有些地方較富裕,有些地方又非常貧困,在稅收上是否應劃分為幾個大區,分為不同的起徵點?

    夏傑長:這是有道理的。我們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很大,800元在深圳是基本生活費,在貴州、寧夏也許就是富人。全國一刀切肯定不公平。而且個人所得稅的分管屬於地方政府,是一種地方稅種。這就涉及中國稅收制度的一個根本性問題:是否賦予地方稅收立法權?如果賦予,地方就有權來決定起徵點。現在是中央定,就不可能有很大差異,要強調統一性。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

    我們現在雖然是分稅制,但又不同於西方的分稅制,西方分稅制完全是一種市場經濟的分稅制。它最基本的內容就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而且地方政府有稅收立法權。而中國的地方政府沒有這種權力,中央政府當然不可能出臺各地不同的差別稅率。這確實是一個兩難的選擇。在現行的財政體制下,如果確定貴州的起徵點為800元,北京為1500元,就會出現資金的倒流,貴州的稅源會流到京。因為貴州800元就納稅,而北京1500元才納稅。而這種倒流與我們的出發點是對立的,我們的出發點是鼓勵資金流向西部,搞西部大開發。所以在目前的體制下,統一稅率差別稅率好。

    陳穎:稅收要求在足夠廣泛的區域內具有公平性,個人所得稅也不例外。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物價水準明顯不同,即使國家統一規定了稅前扣除額應包含的內容,其相應的貨幣購買力也會不同,按同一個稅前扣除額處理,有失公平(高物價地區的扣除額偏低)。可以考慮根據各地區物價指數,具體確定不同地區所適用的稅前扣除額,適當擴大累進稅率各級級距的辦法,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這樣也較為科學。

    問:提高個人所得稅的門檻後,國家的稅收可能會減少,這是好事嗎?

    夏傑長:在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中可考慮擴大稅基,也就是把徵稅的範圍拓寬,這樣就能保證在起徵點提高,稅率降低後,個人所得稅的總額不減少。一是將原先被排除在稅基之外的收入重新歸入綜合所得之中,一般包括:個人從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受益,如失業保險、家庭補助、醫療補助等,資本收益,個人從僱主處得到的各種非工資性額外收入等。二是取消或減少某些特定的稅負減免項目,一般包括:對各種特定支出(如消費信貸支出、醫療支出等)減免稅的取消或縮減,對利息收入免稅的取消或減少等。

    國外的普遍趨勢是降低稅率,特別是降低最高那一檔的稅率。美國在改革後,稅率的檔次少了,稅率也低了,最高也就31%,主要是15%和28%這兩個檔次。資金就往美國流,勞動力也往美國流。過重的所得稅不是一個好稅種。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迫使一些人逃漏稅,如果掙100萬,交30萬或20多萬,心理可能承受得了,覺得是應該的,不會逃漏稅。稅重了,比如國外有的著名運動員就移民到別的國家了。如果稅重了,個人再怎麼努力,勞動收入並不會增加很多,還不如用閒暇來代替勞動,社會的財富怎麼能增加?

    陳穎:個人所得稅必須具備足夠的普遍性,才能成為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一個基本稅種。原則上,有收入就應産生納稅義務,至於納稅多少,則應根據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屬於納稅人負擔能力的問題,也與社會保障相關)。對於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額標準、累進稅率的各級級距和相應的稅率,應該是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需要進行調整的對象,沒有一勞永逸的可能,也沒有一經制定就自動符合各地方發展水準、各類納稅人負擔能力的可能。提高稅前扣除標準,實際上是針對全體納稅人的減稅措施,對刺激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作用。

    分類稅制還是綜合稅制———哪一種更符合國情

    問:既然談到公平問題,那麼什麼樣的徵收方法合乎公平和科學的原則呢?

    陳穎: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方式方法,必須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實際水準,不能過分超前。稅收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稅種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所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徵收管理能力。如果在設計稅種時忽略了徵收管理能力、具體操作能力,片面強調理論上的合理性,而在實施時得不到徵收管理的支援,將會嚴重扭曲該稅種的作用。考慮到我國目前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能力較弱,不可能處理好納稅人負擔能力方面的一些細節問題。因此,也不應對此次調整個人所得稅可能達到的公平性提出過高的要求(如:考慮家庭人數、健康狀況、子女教育等因素)。這些設想是很好的,但如果在一次改革中就考慮這麼多問題,面面俱到,效果不一定好。對於按年度的綜合收入計算徵收,從操作實際上也存在著困難,徵管達不到,不可能一次性到位。哪怕稅種不那麼完善,但實際操作性增強了,在現階段就是可行的。

    夏傑長:這涉及目前收入渠道的多元化,收入已經不完全是工薪收入。那麼是否由分類稅制轉向綜合稅制?世界上現有這麼兩種徵稅模式。我們現在就是分類稅制,個人所得稅有工薪收入、勞務收入、利息所得、稿費、彩票所得,不同類別有不同稅率。在目前情況下,還不是一個居民只有一個銀行賬號,銀行還不能完全反映居民真實的收入情況。美國是綜合稅制,就是把所有的收入加到一起,有一個統一的稅率。但中國不具備這個條件,在很長時間內還不能實行綜合稅制,雖然綜合稅制代表了發展方向,但不能操之過急。否則稅收流失反而更加嚴重。預扣或者代扣代交可能還是一個主流方法。

    在現有體制下,以一年的收入作為納稅的標的會顯得比較公平。也許你這個月拿5000元,下個月就下崗。一年的收入可以綜合地反映收入水準。另外以個人為納稅單位也不公平。西方可以有兩種選擇:以個人申報納稅或以夫妻聯合申報納稅。

    對一些專利收入、智慧財産權的收入應有適當的優惠,此外就是出版,現在對著作的課稅比一般的勞務所得還不寬鬆。而有的專著是專家學者一生研究的結晶,也按一次收入扣稅,很顯然不合理。以後是否應區分一下,考慮對基礎性研究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的稅收要減免。至少有兩檔,一類是學術著作,一類是暢銷書。

    增強納稅意識應該提上議事日程

    問:有哪些因素在阻撓徵管的科學合理?現在老百姓一個很大的意見就是:即使銀行完善了,也只能管住工薪階層,能管得住那些豪富嗎?他們可能有很多很多的辦法從銀行的視線中逃出去。

    夏傑長:稅收徵管問題實際上是一個資訊不對稱的問題。稅務局怎麼能得到納稅人的真實收入情況?這是一個基本前提,資訊是任何一個制度建立的前提。這也與我們的銀行制度和支付制度有關。在國外,個人的銀行賬號就等於身份證,老闆並不給職工開現金,而是打入他的銀行賬號,稅務局看看賬號就能清楚地了解情況。既然很透明,資訊很對稱,也就犯不著去逃稅,去冒那麼大的風險,就會主動納稅。所以,銀行如何主動配合收稅,是中國稅收徵管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問:所謂稅收徵管一方面是管理,另一方面需要納稅人的自覺,這兩個條件似乎目前都不具備。應該採取什麼措施呢?怎麼能普及“納稅光榮”、人人都必須納稅的觀念?

    陳穎:一方面要鼓勵納稅人,另一方面要懲戒逃稅人。法律首先告訴人們不能幹什麼,這是行為規範的最低標準,越過了就是違法。我們目前懲戒的力度太差了,這就成了能逃稅就是有本事,沒本事才交稅。我們現在老説應該做什麼,卻沒有強調不許做什麼。而且“不許”的力度應比鼓勵的力度大許多,並用各種各樣的方法體現出“不許”的代價。國外的人不敢逃稅是因為代價太高,以至於身敗名裂。而且扣稅後應該讓納稅人知道是為什麼扣了稅,稅率、稅額是怎麼計算的,應該給出稅單。在這個過程中人們的納稅意識就會相應增強。

    問:那麼懲戒應該從哪一端開始?是從逃稅最廣泛但是每一個人的數額都很少的一端,還是從只有極少數但每個人的數額極大的一端開始?

    陳穎:當然是從數額極大、性質極嚴重、影響極惡劣的開始,他們一逃稅就是幾十萬,人們已經寬容了他們足夠長的時間了,民憤太大。《刑法》裏本來有規定,但沒做到。不從他們開始就無法在我國構造一種“納稅合理”的氛圍,更不用説“納稅光榮”,納稅意識就建立不起來。人們反倒會認為逃稅是正常的,不逃稅是委屈的。

    所以稅收徵管必須要有嚴格的處罰,否則做不到依法納稅。與其讓一個法看起來完美,不如踏踏實實先做好監管。

    新聞背景

    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起徵點為400元。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90年代中期進行了稅制的重大改革,以1993年10月31日發佈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法》為主要標誌。由於該法合併了《工商業戶所得稅》、《個調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等分項稅法的有關內容,調整並擴大了徵稅對象的範圍。起徵點也由400元上調到800元。

    目前,個人所得稅是分類徵收的。共分11個項目。這些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1994年的稅制改革是我國歷史上最大的深刻的調整,建立起較完整的稅收體系。

    專家們認為,即將進行的這次稅制調整力度可能也是不小的。首先中國經濟結構出現重大變化,傳統行業和産品效益增長趨緩,新興的高科技和服務産業發展迅速,而以商品課稅為主的傳統稅制難以適應這樣的趨勢;其次,收入分配方面如前面提到的個人收入增加迅猛;還有一個背景就是所得稅收入持續增長,我國主體稅種有向所得稅方向轉移的態勢,在這樣的背景下,作為改革主要的“臨界點”的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就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以商品課稅為主的間接稅制向以所得為主的直接稅制轉變是毫無疑問的發展方向。

     北京青年報 2001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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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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