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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澤楷旗下電盈有意售電訊及媒體資産遇法律難題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3 日 | 文章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7月3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在中國網通集團的反對下,電盈仍決意要出售旗下的電訊及媒體資産,並盛傳於今日再開董事會研究已收到兩個買家的收購建議。

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這宗目前只涉及資産而不涉及股權的交易,須經《電訊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嚴格審核,在法律上未許樂觀。即使能闖過《電訊條例》這關,最後可能還要獲得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的批准,令交易風險增加。

身兼香港立法會議員及工聯會法律顧問的鄺志堅指出,據現行法例,港交所或證監會無許可權制上市公司出售資産,換言之電盈若只出售旗下電訊及媒體資産,而不涉及股權轉讓,只要董事會及特別股東大會通過,上市公司條例確實無法阻止,亦無需證監會及港交所等上市公司監管機構的批准。

電盈牌照不可租借

然而,鄺志堅指出,電盈面對的法律挑戰是《電訊條例》,當麥格理、新橋或其他買家買入電盈的電訊資産並收歸名下的情況下,就可能有難度。電盈出售電訊資産,將涉及所持有的電訊設施如網路設施、機樓,以及政府發給電盈的各種牌照等,此等正受《電訊條例》規管。據電訊條例第8條列明,公司不能無牌設置或維持香港電訊設施,否則即屬違法。條例並規定,即使向牌照持有人借用、租用或租賃任何電訊設施,也不會獲豁免。

如果交易之後,但牌照仍屬電盈所有,由於牌照不可以借用、租用,換言之,買家花數百億元買來的電盈“電訊及媒體資産”,將可能得物無所用,並且可能會因無牌營運而犯法。

售資交易或陷兩難

因此,鄺志堅認為,麥格理、新橋資本若只想收購電盈的電訊資産而不要股權的話,則必須先申請及領有牌照方為合法。否則,可能購入資産卻沒有屬於自己公司的牌照,得物無所用,並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當事人有機會面對罰款及監禁等。《電訊條例》第20條列明,違反《電訊條例》第8條(1)即屬犯罪,罰則有二,(a)一經循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及(b)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5年。

當然,買家如果是收購電盈的股權而不是電訊資産的話,新買家就不會有無牌經營的問題,但這樣一來,電盈又違反了當年出讓20%股權予中國網通集團時作出的“若干不出售契諾”,即當電盈有意出售香港電話10%股權以上或now寬頻收費電視25%股權以上,則必須取得中國網通的同意。

電盈6月19日傍晚宣佈,接獲一名獨立第三者向該公司洽購大部分電訊及媒體的相關資産,據悉電盈已委任雷曼兄弟作財務顧問以“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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